聊天記錄別亂刪!新規定5月1日起實施

“朋友,最近手頭緊,能不能借1萬塊,我想買個新手機?”

“好,微信轉給你!”

信息化的發展,讓人們的一言一行越來越被記錄,越來越“雁過留痕”。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讓事實變得有據可查。那麼,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案例:

電子數據到底有多管用?

借錢不還、房屋買賣糾紛等都可以使用

電子數據到底有多管用?這些案例與普通市民的生活可以說是息息相關。

公司經營不善,微信通知解僱你?剛好拿來作證據

陳女士去年4月到鄭州市二七區一家公司上班,簽了一年的合約,然而同年9月26日,公司通過微信通知員工,公司資金鍊出現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宣佈停止運營,工資延期發放。隨後,陳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發放拖欠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當時,陳女士提交的證據中,除了常規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工合同等,還包括一份微信記錄。

最終,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這些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採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支付陳女士工資3000元、經濟補償金3456.04元。

聊天記錄別亂刪!新規定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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