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7个月!崇明区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

4月26日下午,上海崇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崇明区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1日6时30分许,公安民警樊某某在崇明区向化镇一处药房维持秩序,因药房限量售卖口罩,樊某某清点人数后劝导后排群众不要再排队了。

有期徒刑7个月!崇明区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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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听后心生不满,上前扇了樊某某一耳光。经鉴定,樊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当天,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其平时社会生活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此次暴力妨害公务系一时冲动,希望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表示十分后悔。

上海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每一个公民应当自觉尊法守法。疫情期间,公民更应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于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与疫情防控有关职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加大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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