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帶”商標被侵權,終審獲賠300萬

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遼寧高院)就肇慶藍帶啤酒有限公司(下稱肇慶藍帶)訴山東藍帶將軍啤酒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將軍公司)、山東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下稱雪野公司)、瀋陽市蘇家屯區多又好超市銀杏路店(下稱多又好超市)侵犯其“藍帶”、“藍帶”及圖商標案作出終審判決。遼寧高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判令雪野公司、將軍公司停止在網站、展會上將“藍帶將軍”作為商品名稱使用,並共同賠償肇慶藍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

此前肇慶藍帶曾起訴雪野公司搶注“LANDAIJIANGJUN”(“藍帶將軍”的拼音表述)商標,並獲得勝訴。

“藍帶”商標被侵權,終審獲賠300萬

據瞭解,藍帶啤酒品牌源自美國,創始於1884年,20世紀80年代進入中國大陸市場。肇慶藍帶啤酒有限公司(簡稱“肇慶藍帶”)成立於1993年,經美國柏斯特啤酒公司許可,在中國境內使用“藍帶”系列商標。作為肇慶藍帶產品中的新成員,“藍帶將軍”的差異化品牌形象,為肇慶藍帶搶佔啤酒高端市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16年7月,肇慶藍帶發現多又好超市銷售的藍帶將軍超乾啤酒、藍帶將軍麥香啤酒的包裝上印有“藍帶”及“藍帶將軍”商標,且商標上部印製有“將軍公司將軍啤酒銷售有限公司”(簡稱“將軍公司”)字樣。此外,肇慶藍帶還發現山東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雪野公司)也在生產“藍帶將軍”品牌啤酒,並在市場上大量銷售,並突出使用文字“藍帶將軍”,且在網站上使用“藍帶將軍”進行宣傳。

隨後,肇慶藍帶以將軍公司、雪野公司、多又好超市侵犯其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瀋陽中院),請求判令雪野公司、將軍公司、多又好超市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將軍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藍帶"的字號,並變更企業名稱;判令雪野公司、將軍公司登報刊登消除影響聲明;判令雪野公司、將軍公司共同賠償肇慶藍帶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00萬元。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雪野公司使用“藍帶將軍”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使公眾誤認為雪野公司生產的“藍帶將軍”啤酒來源於藍帶公司。法院認定雪野公司使用的“藍帶將軍”商標與藍帶公司的“藍帶”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關於雪野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藍帶將軍"啤酒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知名度,構成知名商品。“藍帶"系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字號,藍帶公司使用“藍帶將軍"作為其生產啤酒的商品名稱,經過長期宣傳、使用,能夠發揮識別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作為商業標識給予保護。雪野公司在網站、展會中,將“藍帶將軍"作為商品名稱使用。雪野公司的行為有違商業經營中所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搭商業信譽優勢的“便車"之嫌,誤導客戶及消費者。法院認定雪野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於將軍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藍帶"無論是作為商標還是企業字號,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將軍公司將含有“藍帶"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字號的一部分使用在商品包裝上,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與藍帶公司品牌存在商業聯合、許可使用等特定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認定將軍公司的行為,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故意,容易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定,藍帶公司作為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雪野公司生產、將軍公司銷售的商品上,使用與“藍帶將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造成混淆,兩者共同侵害了藍帶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同時,雪野公司在網站中、展會中使用“藍帶將軍"的行為及將軍公司使用“藍帶將軍”作為企業名稱的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多又好超市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亦侵害了藍帶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法院經審理認定,因無法查明藍帶公司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也無法確定商標的許可費、雪野公司和將軍公司侵權獲得的利益,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雪野公司、將軍公司至今仍在實施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商品銷售範圍遍及全國東北、西南區域各省,結合雪野公司網站記載啤酒產能及侵權商品種類眾多,雪野公司、將軍公司自述啤酒利潤率約為20%-30%左右,藍帶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300萬元。

將軍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遼寧高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遼寧高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應予維持。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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