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带”商标被侵权,终审获赔300万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辽宁高院)就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下称肇庆蓝带)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将军公司)、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下称雪野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多又好超市银杏路店(下称多又好超市)侵犯其“蓝带”、“蓝带”及图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辽宁高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判令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停止在网站、展会上将“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共同赔偿肇庆蓝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此前肇庆蓝带曾起诉雪野公司抢注“LANDAIJIANGJUN”(“蓝带将军”的拼音表述)商标,并获得胜诉。

“蓝带”商标被侵权,终审获赔300万

据了解,蓝带啤酒品牌源自美国,创始于1884年,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简称“肇庆蓝带”)成立于1993年,经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蓝带”系列商标。作为肇庆蓝带产品中的新成员,“蓝带将军”的差异化品牌形象,为肇庆蓝带抢占啤酒高端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16年7月,肇庆蓝带发现多又好超市销售的蓝带将军超干啤酒、蓝带将军麦香啤酒的包装上印有“蓝带”及“蓝带将军”商标,且商标上部印制有“将军公司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将军公司”)字样。此外,肇庆蓝带还发现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雪野公司)也在生产“蓝带将军”品牌啤酒,并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并突出使用文字“蓝带将军”,且在网站上使用“蓝带将军”进行宣传。

随后,肇庆蓝带以将军公司、雪野公司、多又好超市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沈阳中院),请求判令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多又好超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将军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带"的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判令雪野公司、将军公司登报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判令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肇庆蓝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雪野公司使用“蓝带将军”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使公众误认为雪野公司生产的“蓝带将军”啤酒来源于蓝带公司。法院认定雪野公司使用的“蓝带将军”商标与蓝带公司的“蓝带”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雪野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蓝带将军"啤酒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蓝带"系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字号,蓝带公司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其生产啤酒的商品名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给予保护。雪野公司在网站、展会中,将“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雪野公司的行为有违商业经营中所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搭商业信誉优势的“便车"之嫌,误导客户及消费者。法院认定雪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将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蓝带"无论是作为商标还是企业字号,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将军公司将含有“蓝带"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在商品包装上,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蓝带公司品牌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定将军公司的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蓝带公司作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雪野公司生产、将军公司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蓝带将军”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两者共同侵害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雪野公司在网站中、展会中使用“蓝带将军"的行为及将军公司使用“蓝带将军”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多又好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害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经审理认定,因无法查明蓝带公司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商标的许可费、雪野公司和将军公司侵权获得的利益,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雪野公司、将军公司至今仍在实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商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东北、西南区域各省,结合雪野公司网站记载啤酒产能及侵权商品种类众多,雪野公司、将军公司自述啤酒利润率约为20%-30%左右,蓝带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

将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辽宁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辽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