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路而徵用或佔用農民土地,依法應該怎樣補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以下權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如果是耕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河北省是按照片區價進行補償。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按徵地補償方案進行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路法》:“第三十一條因建設公路影響鐵路、水利、電力、郵電設施和其他設施正常使用時,公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因公路建設對有關設施造成損壞的,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所以,上述法律條文明確了哪些方面應當予以補償,再根據每個地方的政策、情況來分析具體的補償金額。被徵收人知己知彼,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因修路而徵用或佔用農民土地,依法應該怎樣補償?

楹庭 林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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