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路而征用或占用农民土地,依法应该怎样补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如果是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河北省是按照片区价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路法》:“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所以,上述法律条文明确了哪些方面应当予以补偿,再根据每个地方的政策、情况来分析具体的补偿金额。被征收人知己知彼,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修路而征用或占用农民土地,依法应该怎样补偿?

楹庭 林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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