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受益人中一人提前身故,其受益金份额为何不变遗产?

上周《指定多个受益人,其中一受益人在理赔前身故,受益金怎么分?

》一文解析了案例中受益金分配的计算方法。

核心要点是:当指定多个受益人,某一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身故的,关于该身故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的分配,①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投/被保人也没有重新指定的话,保险金就在现有受益人之间进行分配;②有前一顺序受益人的,后一顺序受益人不分配;③同一顺序受益人,若没有指定份额,平分;若指定了份额,各受益人按比例分。

多个受益人中一人提前身故,其受益金份额为何不变遗产?

题目分享之后,大家讨论最多的两个问题是:

1. 某一受益人提前身故,该受益人的份额为何不变成他(她)本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2. 某一受益人提前身故,该受益人的份额为何不归入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关于这两个问题,解析如下:

第一个问题:受益人的继承人不能取得受益权。

理由:受益人依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受益权,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这是受益人本人的期待利益。

投/被保人之所以指定某人是受益人,一定是因为与这个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就是存在某种身份关系,进而希望他(她)受益。

如果这位受益人提前身故了,其受益份额是不是必然转化成该受益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来继承呢?

不能这样推定,这不符合投/被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意愿,也即不符合投/被保人配置保险的目的。

再者,受益人享有的是依据保险合同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而不是继承遗产的权利,保险受益和遗产继承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因此,已故受益人的份额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多个受益人中一人提前身故,其受益金份额为何不变遗产?

第二个问题:已故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不能归入被保险人的遗产。

理由:受益权不是继承权,受益人享受的是依据保险合同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保险人遗产的权利。因此,如果某一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身故,就这份保险合同而言,该已故受益人失去的是保险受益的权利,而不是继承遗产的权利。

保险的问题还要回到保险,既然一位受益人身故了,那么他(她)的受益份额就应当由其他受益人来分配,而不是归入被保险人遗产。

当然,如果此时被保险人自己明确说明这份受益份额转为自己的遗产,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通过本文以及前一篇文章的分析,接下来这两道题目应当比较简单了。

题目一

金先生以自己为投被保人,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00万,指定金太太为第一顺序受益人,两个儿子金甲、金乙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分别是金甲75%、金乙25%。后来金太太因病先于金先生身故。

多个受益人中一人提前身故,其受益金份额为何不变遗产?

若金先生没有重新指定受益人,合同中也无另外约定,关于这份保险的受益人和受益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太太的受益份额变回金先生的遗产,由金先生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B.金太太的受益份额属于金太太的遗产,由金太太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C.金太太的受益份额由第二顺序受益人金甲和金乙平分,即最终的受益份额是金甲50%、金乙50%

D.金太太的受益份额由第二顺序受益人金甲和金乙按比例分,即金甲75%、金乙25%

题目二

金先生以自己为投被保人,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100万,指定金太太和两个儿子金甲、金乙共三人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分别是金太太40%、金甲40%、金乙20%;指定金先生的两个弟弟金丙、金丁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分别是75%、25%。后来金太太因病先于金先生身故。

多个受益人中一人提前身故,其受益金份额为何不变遗产?

若金先生没有重新指定受益人,合同中也无另外约定,关于这份保险的受益人和受益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太太的受益份额变回金先生的遗产,由金先生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B.金太太的受益份额属于金太太的遗产,由金太太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C.金太太的受益份额由第一顺序中另外两个受益人金甲和金乙平分,即最终的受益份额是金甲60%、金乙40%

D.金太太的受益份额由第一顺序另外两个受益人金甲和金乙按比例分,即最终的受益份额是金甲66.67%、金乙33.33%

E.金太太的受益份额由金甲、金乙、金丙、金丁四人均分,最终的受益份额是金甲50%、金乙30%、金丙10%、金丁10%。

经过这几次答题和解析,相信对于“受益金分配”的问题,大家已经有了更深的掌握了。

那么,文章最后杜律师留给大家的题目答案是什么呢?

欢迎留言欢迎━(*`∀´*)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