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話講法]第三期:酒駕怎麼處理

1.以下情節之一的,不得適用緩刑(必須監內執行,也就是進局子)(從重處罰)

(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駕駛證被扣留、超出駕駛證年審期限未滿一年、駕駛證記分滿 12 分狀態未滿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牌證的;(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嚴重抗拒檢查行為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2. 無從重情節,並認罪悔罪,符合緩刑條件,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從重情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無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3.醉酒駕駛摩托車,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認罪悔罪,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4.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前述規定不移送審查起訴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作撤銷案件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醉駕”案件的訴訟證據要求立卷,並在撤銷案件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檢察機關備案,接受檢察機關監督。


5.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並不得適用緩刑。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6.認定“醉駕”共同犯罪應當根據證據嚴格把握,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強令他人“醉駕”的

以共犯論處。

7.對“醉駕”犯罪並處罰金,按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 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8.“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並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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