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医能不能开具中药处方?明确规定来了

2020年9月14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管理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以下4种情况时,非中医类别医师的具备相应的中药处方权限,并落实处方点评制度,遵循中医药特点规律和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科学、规范开具中药处方,为患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中医药服务,其内容总结如下。

一、非中医类别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处方(含长期处方),并可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

2.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等专科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3.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4.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二、非中医类别医师有下列情形,

可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含长期处方)

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可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含长期处方)。

三、基层卫生机构中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或乡村医生的权限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或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含长期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四、国家文件发布前的非中医类别医师的适用情况

《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发布前,已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中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也可开具慢性病常用中成药长期处方

五、制度实施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以上要求,核定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药处方权限,并落实处方点评制度,遵循中医药特点规律和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科学、规范开具中药处方,为患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中医药服务。

综上,可以发现,非中医类别医师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下不但可以开具中成药、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处方,还可以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其他三种情形下,非中医类别医师只能进行相关中药处方开具,不能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

此前,《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其中规定:

一、非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开具相应的中成药处方:

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二、非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开具相应的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1.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

2.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3.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

江苏省新的规定与2019年的通知相比,江苏省对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的条件和范围都进行了扩大和细化

尤其是对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增加,使进一步有利于中医药的应用和非中医类别医师对中医药应用的灵活性。

同时,《通知》中对基层医疗机构中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的规定进一步保证了中医药在基层应用的便利性,也使基层医务人员能够更加放心的给患者开具中药处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六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现实情况下,村卫生室几乎难以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往往只是乡村医生在卫生室,因此,《通知》也弥补了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师缺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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