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给患者写着药名的纸条算不算处方?一张8个字纸条,赔67万

诊所医生在日常看诊中,针对患者病情给予用药指导,但诊所刚好没有这个药,就会建议患者去药店购买。

这时,患者就会说:「这个药名我记不住呀,您能不能写给我?我自己去药店买。」

此时,医生觉得给患者提供方便理所应当,而且也不是在自己诊所购药,于是抽起身边一张纸条就写了药名和数量。

然而就这样,出事了……

案情简介

一位患者因头痛前往卫生院就诊,主治医生告知可用卡马西平片治疗,便出具纸条一张,写着:「卡马西平片买 2 盒」。

患者同日前往药店处购买 2 瓶卡马西平片。

10 天后,患者再次来到卫生院就诊,因服用药物后出现不适症状。

同日前往市医院急诊,留院观察 1 天,后因病情严重于 3 天后转至省医院,被诊断为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患者认为,卫生院未出具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店在未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处方药,且卫生院及药店均未告知其服用卡马西平的注意事项,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卡马西平系处方药,其不良反应之一为服用者出现斯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被告药店出售卡马西平给原告时对购买情况进行了登记,原告所购买卡马西平药瓶上未有标注药品说明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卫生院的医生出具购药纸条的行为应当视为是一种诊疗行为,但其未有证据证实其已对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同时,也未进行专业预检评估原告可以适用该药物,可见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药店在未有处方的情况下仅进行登记便将卡马西平出售给原告的行为不合规定,且其出售药瓶未附说明书,被告药店亦未能证明其已交付说明书给原告及进行注意事项的告知,故其对原告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卫生院对原告损失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被告药店对原告损失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67 万余元。

一张纸条是处方吗?

医生是运气不好,还是没做好?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卫生院医生写的「卡马西平片 2 盒」纸条是不是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

二是药店登记销售处方药卡马西平是否存在过错。

案件中患者的损害虽然是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但卫生院和药店由于在处方管理上的存在漏洞而担责,是脱不了干系的。

一、什么是处方?

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处方的定义。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因此,在诊疗过程中,及时是一张纸条,也可能被认定为是一张处方。

二、处方的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 2011 年版)》均规定了处方的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二项处方书写规则,就是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在本案中,卫生院的医师出具纸条一张,仅写了「卡马西平片买 2 盒」八个字,未对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进行记载,严重违反了处方的书写规范。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执业证书。

法院也以此认定卫生院未对患者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或进行过专业预检患者可以适用该药物,从而判决卫生院承担 70% 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的药店,在处方不规范的情况下便将卡马西平出售给患者,且其出售的药瓶未附说明书,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患者告知用药注意事项,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各位怎么看?

案例中,患者前来就诊,医生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未按规范书写处方,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药店看到「纸条」,没有审查处方便将药品出售给患者,也推脱不了为了利益而违规的责任。

至于责任分配结果会引起大家怎样的思考呢?

在今后的工作中,诊所的医生们该怎么去做和注意相关事项呢?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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