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的環評報告何以公示於眾

  關於“深圳灣”航道疏浚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陸續進行了3次掛網公示,在近日第3次公示期間,市民發現報告出現另一個城市“湛江”的次數達35次,涉嫌抄襲造假。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事件性質十分惡劣,已責成廣東省、深圳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嚴肅查處。目前省市聯合調查組已完成對編制單位的調查取證,案件進入立案處罰階段。

  如果單純從起草報告的角度看,環評報告借鑑參考其他報告的模板、形式、表達,都沒有太大問題。但這份“深圳灣”環評報告之所以引起眾怒,在於大段的直接照抄不符合本項目的定位判斷等內容,連地名都不改,而且如此明顯的錯誤未在按規定須層層審核的流程中被剔除,能暢通無阻地掛網公示3次。倘若不是市民發現,也許這份以低劣手法炮製的報告就已經生效了。這難免讓人心生疑問:環評報告背後的審核機制是否真正在發揮作用?是否還有報告也這麼粗製濫造?

  作為重要環保把關環節的環評報告都敷衍成如此模樣,後續環保的底線恐怕也不難突破。環評報告將影響一個地區甚至全國範圍內的環境,實際意義遠大於它外在的文件形式。它是啟動工程項目前對環境影響調查的書面呈現,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這也是為什麼環保部(現為生態環境部)規定從2014年起所有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都要公示的原因。不僅通過引入公眾視角的外部監督倒逼提高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生態環境部還在2018年修訂環境影響評價法時,明確建設單位和技術單位都要為環評報告的真實性和結論內容負責,並設定了較高額度的行政處罰。

  司法機關也在積極行動。為了嚴厲打擊環評造假、提高法律威懾力,2016年底,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不過從目前看,執行過程存在困難,環評報告專業性強,問題隱蔽性高,損害後果短期難以顯現,尚未有公開的以上述兩項罪名定罪的案例,期待能有一些關係重大公共利益的事件進入司法視線,讓環境司法的“牙齒”越來越硬。

  就環保部門角度而言,目前相關規定已較為完善,重點應放在進一步落實審查監督職責上,讓環評報告真正實現質的提高。且不論造假、抄襲等問題,單說這份400頁的環評報告,連公眾最關心的鳥類保護問題都未作回應,又長又空洞的報告究竟是寫給誰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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