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检察院发检察建议 化解当事人五年积怨

“我这个官司都赢了,已经判决房子是我们的了,怎么执行不了呢,五年多了还是不能更名呢?”代替女儿来询问案件办理情况的八旬老人对承办人说。

铁岭市检察院发检察建议 化解当事人五年积怨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了一起林女士申请监督的民事案件,该案案情比较简单,两审法院均认定林女士先后两次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对同一当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即第二次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林女士的起诉。林女士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由于林女士患病在身,都是其八旬的老父亲多次到检察院与承办人沟通,老人无法理解为何拿着胜诉的判决却执行不了,因为不能执行才再次起诉,又被法院认定为重复起诉,历时五年的诉讼过程、历经多次审理甚至执行,却解决不了一个房屋更名的问题,到底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办人认真听取了老人的陈述,并在阅卷审查后认为,法院认定重复起诉没有问题,针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依法无法支持,但从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承办人又细致审查了老人提及的那一份胜诉判决,想要找出案件之所以无法执行的症结所在。


那么,这份胜诉判决是如何认定的呢?该份判决明确记载:涉案房产为林女士和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为夫妻共有财产,郭某未经林女士同意,将房屋卖给李女士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且李女士与郭某存在特殊关系,李女士的购房行为非法律意义的善意取得,故林女士起诉要求确认郭某和李女士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房屋产权登记的诉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林女士与郭某共同所有。在申请法院执行时,法院认为该份判决无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及义务人,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裁定对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应当看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林女士没有过错,生效判决最终无法执行的责任不应由其承担。那么,该如何帮助林女士化解多年积怨,不让胜诉判决变成一纸空文?


在理清了案件的整个脉络后,经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集体讨论,民行部门决定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综合考虑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判决结果,限期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通过市院和基层院的共同努力,经多次与法院、房产部门沟通协调,最终将房屋进行了更名,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司法公正得以彰显。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多年纠结的心事儿得到了彻底解决,为表达谢意特向承办人赠送了锦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