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山”引发森林火灾,宾阳法院宣判一起失火罪案【总第901期】

编辑:邓冬玲 图片:陈冬玲

“炼山”引发森林火灾,宾阳法院宣判一起失火罪案【总第901期】

4月17日,宾阳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失火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祥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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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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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宾阳县思陇镇平安村委村民李某祥准备种植速生桉树,就去到自家位于“何如山”的山场“炼山”。在割草做好防火带后,使用自己带的火柴点燃杂草,并在旁边观察火势。

但是由于当天有风,天气又干燥,火势很快就烧过防火带烧到了旁边的山场。李某祥使用折断的树枝扑火,但火势太大已不受控制,他立即打电话报警求助了。随着火势越来越大,李某祥感到很害怕,第二天就跑到广东躲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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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李某祥偷偷返回家中。

2019年10月29日,他在送孙子、孙女上学时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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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李某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祥在广西宾阳县思陇镇平安村委“何如山”做好防火带后,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炼山”。后因火势不受控制蔓延至周边造成火灾。

经现场鉴定,过火总面积958亩,过火有林地面积642亩(约42.8公顷),其中桉树621亩、杉树15亩、林竹6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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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祥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2.8公顷,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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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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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加强防火意识,如确实需要野外用火,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到森林防火部门备案登记,配合相关部门准备防火人员和防火措施,并实时了解天气和风向情况,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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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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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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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诈骗举报方式

电话:宾阳县公安局0771-110

谢警官 17777115695

南宁市公安局 钟警官 17777111380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投寄地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农行路3号

宾阳县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工作联席办公室(收)

邮编:530400

扫黑除恶线索举报

宾阳县人民法院“扫黑办”

举报电话:0771-8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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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邮寄至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清风路1号,宾阳县人民法院扫黑办(刑庭613办公室);

2. 现场递送至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涉黑涉恶线索举报专窗。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宾阳县“扫黑办”

举报电话:110 0771-8234237

举报信件地址: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35号 宾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宾阳县委政法委办公室)(收) 邮编:530400

宾阳县扫黑除恶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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