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中小微企業訴訟財產保全能“活封”的,儘量不“死封”

最高法:中小微企業訴訟財產保全能“活封”的,儘量不“死封”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意見》共十條,涉及充分發揮司法服務保障,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訴訟時效中止和訴訟期間順延,加大司法救助與企業幫扶等內容。

在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方面,《意見》強調,對於受疫情影響陷入困境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可以採取靈活的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比如,在保障申請人權利前提下,能夠“活封”的,儘量不“死封”,切實減少對困境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對於企業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可以採取第三人保證擔保、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靈活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儘量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除中小微企業外,對於陷入困境的個體工商戶也需要司法保護和幫扶,《意見》對此也予以規定。

同時,《意見》還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支持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依規採用靈活工作方式。

此外,《意見》提出,對於受疫情影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或者訴訟參加人,人民法院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除依法依規做好訴訟費用的減、免、緩外,對於確實需要進行司法救助的訴訟參加人,要依據其申請,及時採取相應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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