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区检察院对本区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案提起公诉

近日,利州区检察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利州区审查起诉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案件。

经查: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杜某甲和妹妺杜某乙在旺苍县汽车客运站搭乘被害人宋某某所驾驶的由旺苍县开往广元市利州区的客运班车,当客运班车行驶至利州区万源碧桂园小区时,杜某乙向司机表明要在雪峰红绿灯附近的810超市下车。当日18时许,司机宋某某驾驶客运班车到达雪峰红绿灯路口,但忘记了杜某乙之前说的目的地,而走到了主干直行道,导致车辆错过目的地。随后杜某甲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司机宋某某发生争吵。宋某某准备在雪峰青林医院附近岔口调头将杜某甲、杜某乙送回目的地时,突然杜某甲一拳头打在宋某某右太阳穴位置,此时正值下班高峰期,马路上车流量较大,车上连同司机一共7人。宋某某被打后立即刹车并将车辆停在青林医院对面路边,报警求助,杜某甲明知宋某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其无拒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对杜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原因在于殴打行驶中客运车司机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危害性,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希望每个市民都能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控制自己的情绪,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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