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劍指信用保證保險業務,新規已在路上:禁止違法催收,嚴控額度,接入央行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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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年增速較快但同時也帶來一定風險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銀保監會正在醞釀新規。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於近日下發到保險公司,正在徵求意見。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徵求意見稿》分為總則、經營規則、內控管理、監督管理、附則五章,共計38條規定。

一位熟悉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險企高管表示,與現行2017年出臺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180號文)相比,《徵求意見稿》的主要變化在於監管要求更高,明顯加強了對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

比如,提高了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資質要求,包括對償付能力要求更高,以及要求接入央行徵信系統;同時,降低了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承保限額,從此前的最高可以10倍於淨資產降低為4倍淨資產;第三,禁止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被保險人為自然人。

另外,新規鼓勵服務小微企業融資,如果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4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融資性信保業務”的門檻提高、承保限額降低

所謂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債務人在債務融資行為中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非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不具有融資性質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

“簡單說就是保障不涉及資金融通,”上述險企高管表示,比如與網貸平臺、銀行合作的信用保證保險,都屬於融資性信保業務。相對的,質量保證險、建工保函類保險等,不屬於這類。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一個突出變化,是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專門列出監管要求,且較現行規定更嚴格。

第一個體現是,資質要求更高。

《徵求意見稿》對經營信保業務的險企資質要求是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不低於75%、150%。

而對融資性信保業務資質要求,則有所提高,要求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不低於90%、

180%。同時還要求:總公司成立信保業務部門,具備風險管控系統,且需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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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特殊規定是,承保限額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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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

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其中,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4倍(專營性保險公司除外),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4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這意味著,除信保公司等專營險企外,保險公司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承保限額,從此前的最高可以10倍於淨資產,降低為4倍淨資產。

同時,政策還體現鼓勵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思路。即,如果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4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第五條還規定: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5%。其中,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

這意味著融資性信保業務的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的承保限額,也低於一般信保業務。

第三個特殊規定在於,禁止承保融資性信保業務的被保險人為自然人。

在上述險企高管看來,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作出更嚴格的規定,目的是更好防範風險。他表示,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經營風險更高,而這也是不少險企業績“踩雷”的一類業務。過去幾年,在網貸平臺對保險需求強烈的市場中,尋求在非車險業務上“彎道超車”的一些險企在這一業務上吃了虧,業內已有保險變冒險的警示。

不得承保金融衍生產品類業務

關於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的範圍,《徵求意見稿》同樣是給出了“負面清單”。

其規定,不得承保的融資業務包括六條。其中,金融衍生產品的業務為新增的業務禁區。而債權轉讓業務禁區中,把銀行作為被保險人的保理業務“放行”了出來,作為除外業務,也就是可以開展相關信保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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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催收追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徵求意見稿》中較受關注的還包括,在第七條的禁止行為部分,規定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存在的行為,有所新增,其中包括 “自行或委外開展催收追償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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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專門設定了關於追償催收的內容,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合規地開展追償催收工作。對於委外催收的,保險公司應當與催收機構制定業務合作規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加強對催收機構業務行為管理。

新增合作機構管理要求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還新增了合作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險企建立合作機構的准入和評估、退出機制,並對合作機構的銷售宣傳等行為加強監督管理。

所謂合作機構,是指在營銷獲客、風險審核、催收追償等信保業務經營過程中的相關環節,與保險公司開展合作的機構。

《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合作機構管理制度,並建立准入、評估和退出機制。與合作機構簽訂的協議中,應當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對於存在潛在風險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合作機構,應當及時終止合作。

保險公司應當對合作機構的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避免合作機構進行銷售誤導、虛假宣傳。同時,應當建立合作機構業務行為舉報投訴處理機制,並對外公開。

重大風險事件5個工作日內報告監管

此外,《徵求意見稿》更多的改變體現在內控管理、監管的要求更為嚴格,比如對流動性管理要求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對準備金計提要求審慎提取相關責任準備金,並對保費充足性進行測試,充分評估未到期責任風險。

同時,還規定重大風險事件報告時限為5個工作日。《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重大風險事件報告機制,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銀保監會及經營地所在銀保監局。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社會影響面較大、造成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流動性風險、影響公司或行業聲譽、涉及賠付或舉報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人數較多等。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於每年2月底前向銀保監會報告上一年的信保業務業務情況,此前的業務經營情況報告要求在每年4月底前。同時,要求在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信保業務審計報告或審計報告中涉及信保業務的內容及年度流動性測試報告,報送銀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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