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出於“好心”幫人買賣銀行卡,攤上事啦

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趙豔君 通訊員 王希玉 李明玉)

兩名男子出於“好心”,沒有收取中間費用,幫助他人買賣銀行卡。近日,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被告人林某、伍某均犯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伍某系某酒店工作人員,工作期間認識酒店一名客人,該客人向伍某表示想用2000元購買一張銀行卡。為能留住客人,讓其成為酒店長期客戶,伍某答應幫忙購買銀行卡,並隨即聯繫到朋友林某幫忙。林某用2000元買到一張銀行卡轉交給伍某,伍某又轉交給買卡客人,客人支付給伍某2000元。

後公安機關查明,該銀行卡被他人用於詐騙,伍某和林某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月7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林某和伍某犯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林某和伍某事後表示,自己買賣銀行卡僅僅是幫朋友的忙,並未從中間獲利,沒有意識到無償買賣銀行卡是違法犯罪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伍某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其行為已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鑑於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被告人林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伍某,系立功;被告人伍某同被害人周某達成協議,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對二被告人均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對此,辦案法官解釋說,我國的銀行卡屬於實名制,卡內存儲很多個人信息,非法買賣的銀行卡可能被用於洗錢、逃稅、詐騙、送禮和開店刷信用等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買賣銀行卡行為,不僅違反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銀行卡業務制度,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無論是否獲利都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中,儘管兩名男子沒有收取中間費用,無償幫忙買賣銀行卡,但也屬於犯罪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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