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或將成為中國證監會“長臂管轄”第一案?

瑞幸咖啡,或將成為中國證監會“長臂管轄”第一案?

背景介紹


  頭頂19個月登陸納斯達克,刷新全球最快IPO紀錄,國際資本市場的中國新零售咖啡第一股等等耀眼光環的瑞幸咖啡(LuckinCoffee Inc。),隨著22億財務造假事件的公開“自爆”,一夜間光彩盡失,股價暴跌,數次熔斷,市值蒸發近50億美元。


  此次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在中美兩國都引起了軒然大波,根據美國法律,涉嫌財務造假,證券欺詐的瑞幸咖啡或將面臨SEC(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高額罰款、投資人集體訴訟、高管和相關人員追責,甚至退市等一系列嚴重後果。


  瑞幸“自爆”第二天,中國證監會也迅速做出反應,其聲明將高度關注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對該公司財務造假行為表示強烈的譴責,並將按照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的有關安排,依法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堅決打擊證券欺詐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


  瑞幸類似的中概股造假並非孤例,為何此時證監會挺身而出?其實是源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增設的“長臂管轄”權條款賦予了中國證監會執法依據。


  該條款規定,在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如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應依法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至此,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手臂能否切實觸及在美國上市的瑞幸咖啡,以及中國投資者能否依據該條款維權受到了廣泛關注。


  但無論如何,瑞幸事件並非“隔岸觀火”,反而是給國內資本市場敲響了一次警鐘,也帶來了思考,那麼今天就從法律視角來回顧下瑞幸咖啡的前世今生。


瑞幸咖啡,或將成為中國證監會“長臂管轄”第一案?


  01從行業黑馬到公開“自爆”


  “別否定我,別想讓我不是我。因為,我,自有道理。”就像瑞幸咖啡的廣告詞一樣,第一家門店在2017年10月正式開張,2018年6月風投機構開始進入,一路開掛的瑞幸咖啡用了短短19個月就在北京時間2019年5月17日晚在美國納斯達克敲鐘上市。


  鐘聲響起後,瑞幸咖啡以每股17美元的價格,發售3300萬美國存托股票,募集6.95億美元資金,市值高達42.5億美元。


  2020年1月,瑞幸咖啡又進行了增發和發行可轉債,融資規模超過11億美元,根據計劃,這筆巨資也將成為瑞幸咖啡爐膛裡新的燃料,用來擴張店面,推動無人零售計劃、市場推廣等等,一時間,瑞幸咖啡風光無限,收穫了國內的齊聲讚美。


  所有的美好一夜間頃刻隕落,4月2日晚瑞幸咖啡發佈公告稱,公司2019年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的總銷售額存在誇大,首席運營官劉劍和部分員工偽造業績22億元人民幣,此情況目前仍處於調查階段,但至此,超越星巴克,打造中國最大連鎖咖啡品牌的資本故事恐難以續講下去。


  02瑞幸咖啡背後的VIE架構


  瑞幸咖啡是如何在境外上市的呢?提到中概股就不得不介紹一下中概股的最愛--VIE架構,其實除了瑞幸咖啡,包括新浪、百度、阿里巴巴在內的眾多國內企業都是通過VIE架構實現了境外上市,那麼這一部分,就以瑞幸咖啡為例簡單講講這個VIE。


  VIE為Variable Interest Entity的縮寫,常被稱作“VIE結構”,也稱為“協議控制”,其是指境外上市實體與境內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並將境內運營實體的利益轉移至境外上市實體從而實現境外上市的一種方式。


  具體來說,境外上市實體在境內設立全資子公司(一種外商獨資企業)WFOE,該WFOE並不實際開展業務,而是通過協議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業務和財務,從而將境內運營實體的利益轉移至境外上市實體。


  VIE設置地一般考慮稅收政策、保密、境外上市認可度、無外匯管制等原因而選擇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接下來,我們來一圖讀懂VIE架構:


  以瑞幸咖啡為例,擬上市的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作為國內運營實體,其為了實現在海外上市的目的,創始人股東首先在開曼設立瑞幸咖啡有限公司(LuckinCoffee Inc。)


  作為上市實體,瑞幸咖啡有限公司設立後,再由其全資設立瑞幸咖啡香港有限公司,後香港公司全資設立多個外商投資企業(WFOE),如設立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瑞幸咖啡電子商務(平潭)有限公司等等,最後原本擬上市的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與這些WFOE簽訂一系列協議。


  這些協議可能包括股權質押協議、業務經營協議、股權處置協議、獨家諮詢和服務協議、借款協議等等,目的是將自己大部分利潤以協議方式通過WFOE安排給上市公司。


  換句話說,即使境內運營主體、WFOE與境外上市主體不存在股權控制關係,也能通過協議將境內運營實體產生的利潤轉移到境外公司中去,加之,開曼是美國和香港上市的合法註冊地,如此便可以通過VIE架構實現海外上市。


  03新《證券法》下的“長臂管轄”如何適用


  “長臂管轄”(Long Arm Jurisdiction)源於美國民事訴訟,最初僅用於處理州與州之間的管轄權問題,後來逐步適用於涉外民商事案件。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中進步性地引入了這一規則,新《證券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從該條款可知,長臂管轄追究法律責任需要滿足“擾亂境內市場秩序”以及“損害境內投資者權益”兩個條件,那麼美國上市的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符合上述條件嗎?


  首先,由於瑞幸咖啡註冊地並不在中國,上市地點是在美國,其市場欺詐行為是否擾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以現有的資料不足以蓋棺定論;


  其次,瑞幸咖啡財務造假影響的主體多為美股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非境內投資者,境內僅可能是通過QDII投資的專業機構投資者,因此,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行為是否符合"長臂管轄"規則的適用條件仍需進一步核查相關情況,以及權威機構發佈相關法律配套解釋。


  從具體執法層面,面對瑞幸咖啡,中國證監會該組織何人對其財務造假進行核查,以及查實後對誰處罰,如何處罰等等問題,新《證券法》也沒有更加明晰的法律條文可供依照。


  新《證券法》中該條款的增設無疑是立法的巨大進步,但中國證監會追責於瑞幸咖啡或投資者的合法維權仍需相關規則的細化完善,方能發揮出其應有的監管效能。


  04身正不怕影斜,致“苦”過咖啡的中概股


  牽一髮而動全身,瑞幸咖啡涉嫌財務造假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投資者權益,還會波及所有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損害集體信譽情況。


  自瑞幸咖啡自爆後,近日愛奇藝(IQ.US)也被一做空機構直指涉嫌虛增營收和誇大用戶數量,更有人擔憂2011年那場因信任危機產生的中概股“大獵殺”將要重演。瑞幸咖啡“這一杯,誰不愛”的廣告詞,儼然變成了“這一杯,誰不怕” 。


  “身正不怕影斜”。在瑞幸事件之後一段時間,一些業績有問題的中概股可能還會遭到做空機構的攻擊,但只要公司本身沒有問題,股價影響終會平復。


  因此,企業一定要站在投資者的角度去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只有透明且準確的信披才是被做空時最好的反擊措施。


來源:北大法寶律所實務

作者:史家

合作機構: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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