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5種法定情形+最高法14條意見

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5種法定情形+最高法14條意見

夫妻感情危機與夫妻感情破裂如何區分?|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5種法定情形+最高法14條意見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是否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現實中很多人不能區分“夫妻感情危機”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界限,那麼這兩個概念有什麼區別呢?

“夫妻感情危機”,是指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甚至小打小鬧而使得雙方對對方產生一段時間感情上的牴觸情緒,但是雙方在生活瑣事上、所引起問題上沒有原則性的衝突,等雙方情緒穩定後,夫妻雙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養等義務。


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5種法定情形+最高法14條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定。具體來說,《婚姻法》列舉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的5種法定情形,最高法司法解釋中列舉了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14種情形:

一、《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5種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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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司法解釋列舉的14種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已修訂),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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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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