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登記面積不等於違建面積,登記是物權確權行為,而不是判斷建築物是否合法的唯一標準,因此對未登記面積一律不予補償是錯誤的,其次,對於在拆遷過程中發現的未登記面積該如何處理法律有明確規定,那就是應該由有權部門進行調查確認處理,如果房屋在建設時不違反國家法律,僅僅是由於各種原因未登記確權,那就應該作為被拆遷人的合法建築依法補償
法律只規定違建面積不予補償,可沒有規定無證面積不予補償,而是規定對無證面積應該依法調查有關事實後,根據具體情況做出處理認定。如果徵收方對應補償面積的認定有誤,對被拆遷人有權利對徵收方這一行政確認行為先行及時起訴,以免該認定行為生效後給被拆遷人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行政確認行為做出後,被拆遷人要是不及時複議或者訴訟要求撤銷,那麼這個確認就是有效的,到時被拆遷人再認為補償太低不簽定補償協議,徵收方就可以依據這個認定做出補償決定,到時再在補償面積上提出疑問已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