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值班律師:山東潤普律師事務所 許兆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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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能不能索要離婚損害賠償?

律師解答:即便真如江某所說,他與劉某不存在不正當關係。但《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江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長期與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個一室一廳的出租屋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對夫妻感情帶來傷害、破壞婚姻關係。江某的行為而在雙方矛盾激化的情況下,江某仍不收斂其行為,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認定江某存在較大過錯。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問:陳某夫妻育有三女一子, 2005年妻子去世,沒有留下遺囑。2015年7月陳某去世,陳某小女於2015年10月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依照陳某生前曾經立下的留言,繼承陳某遺產的相應產權份額及使用權、收益權。

律師解答: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確認本案兩個爭議焦點:

1、本案中陳某遺產範圍;

2、陳某簽名的代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因訴求中的房產無房屋產權證明,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收益涉及案外人,在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房產有關使用、收益權屬陳某且享有排他性權利的情形下,法院對上述房產的使用、收益權不予處理。而陳某的留言屬代書遺囑,因沒有代書人、見證人簽名,不符合法定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後雙方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房屋雖尚無房產證,但上述房屋所佔土地原屬元下田村,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該村民委員會將上述房屋所佔土地有償轉讓給陳某永久使用,陳某取得土地使用權後,與鄭某合資建房,並簽訂了《合資建房分配協議》,且鄭某也以第三人身份出庭,證實與其合建的房產有50%是歸陳某所有,該份額亦一直由陳某收取租金,而陳某去世後,陳某小女兒一直管理並收取租金,故二審法院確認在沒有其他排他性證據否認陳某對上述房產享有使用、收益權的情況下,可確認陳某的繼承人依法對上述房產租金收益享有繼承權,其四名子女各佔1/4。而對於有辦理宅基地證,但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產,因該房屋所有、使用、收益涉及案外人,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上述房屋租金收益的訴請不予處理並無不當。

問:小張在某大型遊戲免費體驗中折斷了兩根軟肋骨。小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認為經營者有義務保證客人人身安全,因此過錯方在於該公司。但該公司推卸責任說傷害是因為其自己失誤而造成的,說他們公司上的保險不對類似事件給予賠償。那如何界定責任方?小張是否有權告其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和其它相關費用?

律師解答:雖然小張是在免費體驗中,但是因為該遊戲公司已經為小張提供了服務,所以可以視為小張的服務合同關係已經成立。但小張是否可以要求賠償的關鍵在於小張受傷的原因。

1、如果小張的受傷是由於體驗館的安全設施沒有做到位,如地面坑窪,地面溼滑,沒有做好安全防禦措施,那麼小張是有權利要求體驗館賠償你的醫療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體驗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建議小張攜帶證據,如醫療費用憑證,檢查單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體驗館賠償小張相關的醫療費用以及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相關費用。

2、如果造成小張受傷的原因並不是出於對方的安全設施失誤,比如走路不小心被路人絆倒等,那麼體驗館則不需要為小張的損失進行賠償或者只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承擔一些次要責任。所以對於是否可以要求賠償關鍵在於小張具體是如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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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體會

通過值班讓我感覺到要回答好他們所提出的問題,就需要我們平時多學習,及時更新專業知識,只有這樣,才能為他們提供優質的服務,才能為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才能將一些小的矛盾及時化解,不使矛盾激化,充分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值班律師簡介:

今日值班律師:山東潤普律師事務所 許兆飛

許兆飛律師, 山東大學法學畢業,現執業于山東潤普律師事務所,具有良好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及專項法律顧問;長期奮鬥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

精通企業各類法律事務(如經濟糾紛的調解與訴訟、重要商業談判、合同文書的起草與審核、內部制度的諮詢建議及勞動爭議的處理等等)。對法律問題的理解全面、務實、透徹,能夠從實際法律效果出發,運用靈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實現當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律師執業理念:忠於所託、精於勤事、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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