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值班律师: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 许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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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值班律师: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 许兆飞

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能不能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即便真如江某所说,他与刘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江某的行为而在双方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江某仍不收敛其行为,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问:陈某夫妻育有三女一子, 2005年妻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2015年7月陈某去世,陈某小女于2015年10月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照陈某生前曾经立下的留言,继承陈某遗产的相应产权份额及使用权、收益权。

律师解答: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本案两个争议焦点:

1、本案中陈某遗产范围;

2、陈某签名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因诉求中的房产无房屋产权证明,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收益涉及案外人,在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房产有关使用、收益权属陈某且享有排他性权利的情形下,法院对上述房产的使用、收益权不予处理。而陈某的留言属代书遗嘱,因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法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房屋虽尚无房产证,但上述房屋所占土地原属元下田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该村民委员会将上述房屋所占土地有偿转让给陈某永久使用,陈某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郑某合资建房,并签订了《合资建房分配协议》,且郑某也以第三人身份出庭,证实与其合建的房产有50%是归陈某所有,该份额亦一直由陈某收取租金,而陈某去世后,陈某小女儿一直管理并收取租金,故二审法院确认在没有其他排他性证据否认陈某对上述房产享有使用、收益权的情况下,可确认陈某的继承人依法对上述房产租金收益享有继承权,其四名子女各占1/4。而对于有办理宅基地证,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因该房屋所有、使用、收益涉及案外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述房屋租金收益的诉请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问:小张在某大型游戏免费体验中折断了两根软肋骨。小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认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客人人身安全,因此过错方在于该公司。但该公司推卸责任说伤害是因为其自己失误而造成的,说他们公司上的保险不对类似事件给予赔偿。那如何界定责任方?小张是否有权告其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律师解答:虽然小张是在免费体验中,但是因为该游戏公司已经为小张提供了服务,所以可以视为小张的服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但小张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的关键在于小张受伤的原因。

1、如果小张的受伤是由于体验馆的安全设施没有做到位,如地面坑洼,地面湿滑,没有做好安全防御措施,那么小张是有权利要求体验馆赔偿你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体验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建议小张携带证据,如医疗费用凭证,检查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体验馆赔偿小张相关的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2、如果造成小张受伤的原因并不是出于对方的安全设施失误,比如走路不小心被路人绊倒等,那么体验馆则不需要为小张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者只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一些次要责任。所以对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关键在于小张具体是如何受伤。

今日值班律师: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 许兆飞

值班体会

通过值班让我感觉到要回答好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就需要我们平时多学习,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才能将一些小的矛盾及时化解,不使矛盾激化,充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值班律师简介:

今日值班律师: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 许兆飞

许兆飞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毕业,现执业于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具有良好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担任执业律师以来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脱离实践而空谈理论。

精通企业各类法律事务(如经济纠纷的调解与诉讼、重要商业谈判、合同文书的起草与审核、内部制度的咨询建议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等)。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律师执业理念:忠于所托、精于勤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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