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戀愛為名詐騙他人錢財 一女子獲刑六個月

博法律師說

詐騙罪的實行方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抽象形式:(1)虛構事實,即行為人編造本不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騙取被害人財物;(2)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故意隱瞞全部或部分事實,使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作出錯誤判斷,從而騙取被害人的財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經其網絡男友吳某(另案處理)介紹來到南昌,被安排居住於某小區。同年10月12日,徐某在吳某的授意下,使用微信搖一搖功能隨機添加李某為好友,通過向對方訴苦博取同情,再以處男女朋友的名義,虛構理由騙李某通過微信轉賬給自己。


2019年10月12日,徐某以要路費和吃飯為由,騙取李某350元。同日晚上,以吃飯、打車、買火車票和住宿為由,共騙取李某1050元。2019年10月13日,徐某以吃飯、得闌尾炎看病為由,騙取李某3700元。2019年10月14日,徐某再次以吃飯、看病出院和買火車票為由,騙取李某1500元。騙到錢後,吳某將作案手機裡李某的微信、手機號等數據刪除,並將贓款轉至另一個微信賬戶。2019年10月30日,民警抓獲徐某。

以戀愛為名詐騙他人錢財 一女子獲刑六個月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夥同他人騙取被害人現金人民幣6600元,構成詐騙罪,其具有坦白情節,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責令被告人徐某賠償被害人李某人民幣6600元。

以戀愛為名詐騙他人錢財 一女子獲刑六個月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非常廣泛,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可以是有體物,也可以是無體物。由於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實施的詐騙行為,發生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生在不同領域的詐騙行為又有不同的特點,所以刑法對某些發生在特殊領域的詐騙行為,已經另行規定為其他犯罪(如騙取社會不特定對象的集資款、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的、保險金的,分別規定為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在這種刑法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依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定罪量刑,而不能定詐騙罪。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這就決定了只有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時,其行為才可能構成詐騙罪;對於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不具有經濟價值的其他非法利益(例如,偽造學歷以求職務的升遷、偽造戶籍以求子女能夠入學等)的,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2.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實行方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抽象形式:(1)虛構事實,即行為人編造本不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騙取被害人財物;(2)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故意隱瞞全部或部分事實,使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作出錯誤判斷,從而騙取被害人的財物。


3.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1]即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財物,而以非法佔有的目的決意騙取。非法佔有目的有無,是區別詐騙罪與一般借貸糾紛的基本特徵,其對詐騙罪成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以戀愛為名詐騙他人錢財 一女子獲刑六個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