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恋爱为名诈骗他人钱财 一女子获刑六个月

博法律师说

诈骗罪的实行方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抽象形式:(1)虚构事实,即行为人编造本不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2)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故意隐瞒全部或部分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经其网络男友吴某(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南昌,被安排居住于某小区。同年10月12日,徐某在吴某的授意下,使用微信摇一摇功能随机添加李某为好友,通过向对方诉苦博取同情,再以处男女朋友的名义,虚构理由骗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


2019年10月12日,徐某以要路费和吃饭为由,骗取李某350元。同日晚上,以吃饭、打车、买火车票和住宿为由,共骗取李某1050元。2019年10月13日,徐某以吃饭、得阑尾炎看病为由,骗取李某3700元。2019年10月14日,徐某再次以吃饭、看病出院和买火车票为由,骗取李某1500元。骗到钱后,吴某将作案手机里李某的微信、手机号等数据删除,并将赃款转至另一个微信账户。2019年10月30日,民警抓获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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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6600元,构成诈骗罪,其具有坦白情节,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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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非常广泛,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由于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实施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在不同领域的诈骗行为又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刑法对某些发生在特殊领域的诈骗行为,已经另行规定为其他犯罪(如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款、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保险金的,分别规定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在这种刑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定罪量刑,而不能定诈骗罪。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就决定了只有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时,其行为才可能构成诈骗罪;对于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非法利益(例如,伪造学历以求职务的升迁、伪造户籍以求子女能够入学等)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实行方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抽象形式:(1)虚构事实,即行为人编造本不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2)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故意隐瞒全部或部分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决意骗取。非法占有目的有无,是区别诈骗罪与一般借贷纠纷的基本特征,其对诈骗罪成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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