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規劃局未履行告知義務,限期拆除決定書被撤銷!

一、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4日,重慶某掛麵廠分別與重慶市永川區南大街辦事處大南村大堰塘村民小組和書房坡村民小組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約定重慶市永川區南大街辦事處大南村大堰塘村民小組將集體所有的土地7.5畝、書房坡村民小組將集體所有的土地18畝租賃給其使用。租賃期限為21年,自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該掛麵廠租用集體土地後,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修建了建築面積約為2200平方米的磚混結構房屋和彩鋼棚房。 2015年7月10日,重慶市永川區規劃局作出渝規永川限拆字(2015)第0156號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認定該掛麵廠修建的建築面積約為2200平方米的彩鋼棚房及磚混結構房屋未經規劃許可,屬於違法建築,限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築。該掛麵廠收到後不服隨即委託律師向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區規劃局未履行告知義務,限期拆除決定書被撤銷!


二、 律師維權

律師在接受了當事人的委託後,第一時間瞭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和相關證據,並對本案作出如下梳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第十二條“決定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一)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二)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決定,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者回填;……”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本案中,重慶市永川區規劃局在對掛麵廠的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後,即作出了渝規永川限拆字(2015)第0156號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屬於程序嚴重違法。

區規劃局未履行告知義務,限期拆除決定書被撤銷!


最終,經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重慶市永川區規劃局於2015年7月10日對原告重慶市永川區燕興掛麵廠作出的渝規永川限拆字(2015)第0156號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

三、 總結點評: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有權判決予以撤銷。廣大老百姓在遇到此類問題,常常會以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理由進行辯駁,往往也起不到任何效果。因此,為及時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還需及時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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