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解困境 為民司法暖人心

近日,我院辦理了兩宗司法救助案,為救助申請人葉某和潘某分別發放了人民幣25000元及10000元的國家司法救助金,有效緩解了兩個家庭面臨的生活困境,彰顯了司法人文關懷,傳遞了檢察溫情。

葉某是我院辦理的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沈某某的丈夫,沈某某因為搭乘同村人葉某甲駕駛的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而當場死亡,經認定,肇事方葉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肇事方葉某甲無賠償能力。葉某是農村家庭,務農為主,沈某某生前是其家庭的主要勞動力,其丈夫葉某年紀較大,且是聽力壹級殘疾人,平時主要靠沈某某打點散工和每個月領取240元的殘疾金為主要經濟來源,沈某某離世,葉某喪失家庭經濟支柱,生活頓時面臨著急迫的窘境。

潘某是我院辦理的另外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林某某的母親,其女兒林某某(年僅17歲)因發生交通事故搶救無效而死亡,經認定,肇事方藍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肇事方藍某某隻賠償了喪葬費給被害人家屬。潘某在2012年離異後再婚,現任丈夫又於2018年因患癌症治療無效去世,留下一個3歲的幼子嗷嗷待哺。潘某短期內經歷2次親人離世,造成很大的打擊,現暫居孃家,生活困難。

辦案人員得知到上述情況後立馬展開了認真細緻的調查,核實瞭解相關情況後認為申請人葉某和潘某的情況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及時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為葉某和潘某申請併發放了國家司法救助金,幫助其緩解了生活困難。

人民檢察院辦理司法救助,不僅可以彰顯司法人文關懷,還有利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今後,我院將繼續按照國家司法救助的相關指示精神,認真履行司法職能,積極主動拓展司法救助來源與途徑,不斷深入推進司法救助工作,讓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解困境 為民司法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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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採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第七條 救助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託進行司法鑑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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