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解困境 为民司法暖人心

近日,我院办理了两宗司法救助案,为救助申请人叶某和潘某分别发放了人民币25000元及10000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了两个家庭面临的生活困境,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传递了检察温情。

叶某是我院办理的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沈某某的丈夫,沈某某因为搭乘同村人叶某甲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经认定,肇事方叶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肇事方叶某甲无赔偿能力。叶某是农村家庭,务农为主,沈某某生前是其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其丈夫叶某年纪较大,且是听力壹级残疾人,平时主要靠沈某某打点散工和每个月领取240元的残疾金为主要经济来源,沈某某离世,叶某丧失家庭经济支柱,生活顿时面临着急迫的窘境。

潘某是我院办理的另外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林某某的母亲,其女儿林某某(年仅17岁)因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认定,肇事方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肇事方蓝某某只赔偿了丧葬费给被害人家属。潘某在2012年离异后再婚,现任丈夫又于2018年因患癌症治疗无效去世,留下一个3岁的幼子嗷嗷待哺。潘某短期内经历2次亲人离世,造成很大的打击,现暂居娘家,生活困难。

办案人员得知到上述情况后立马展开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申请人叶某和潘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叶某和潘某申请并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帮助其缓解了生活困难。

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救助,不仅可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今后,我院将继续按照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指示精神,认真履行司法职能,积极主动拓展司法救助来源与途径,不断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解困境 为民司法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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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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