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的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已經2019年第18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陝西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佔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和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第四條 縣級行政區域耕地佔用稅的適用稅額,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核定。具體稅額見《陝西省耕地佔用稅稅額表》。

第五條 在人均耕地低於0.5畝的地區,適用稅額按本辦法第四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110%徵收。

第六條 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按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加按150%徵收。

第七條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徵耕地佔用稅。

除國務院規定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的其他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佔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佔用稅。

第九條 耕地佔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條 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佔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佔用稅。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佔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建立健全“先稅後證”源頭控管模式。

第十一條 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佔用耕地,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

第十二條 佔用的園地屬於非耕地的,適用稅額按本辦法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50%徵收;對於佔用的園地屬於耕地的,適用稅額按本辦法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徵收;對佔用的園地屬於基本農田的,按本辦法第六條執行。

佔用的林地屬於天然林的,適用稅額按本辦法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50%徵收;對佔用的林地屬於人工林的,適用稅額按本辦法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徵收。

佔用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本辦法確定的當地適用稅額50%徵收。

佔用本條規定的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塗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耕地佔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農用地轉用、臨時佔地等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耕地佔用稅徵收管理。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可以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復核,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複核意見。

第十四條 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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