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破壞窨井蓋最高構成故意殺人罪

針對近年來時有發生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

《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可分別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2項罪名。其中對於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可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窨井蓋

就是介個東東:

盜竊破壞窨井蓋最高構成故意殺人罪

它廣泛分佈於全國城鄉各地,

有時也被偽裝成這樣:

盜竊破壞窨井蓋最高構成故意殺人罪

它的下面,

可能是下水道、通訊井、電力井......

它的材質,

可能是鑄鐵、高分子材料,乃至鋼筋水泥.....

窨井蓋,其實不值錢

但由於分佈廣泛

盜竊、破壞難度小

盜竊、破壞窨井蓋的案例時有發生,

後果也很嚴重

僅2017至2019年媒體報道的

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


盜竊破壞窨井蓋最高構成故意殺人罪

盜竊破壞窨井蓋最高構成故意殺人罪

盜竊破壞窨井蓋最高構成故意殺人罪

窨井蓋雖小,但關係到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干係重大。此次三部門共同推出《意見》,就旨在指導司法機關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以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推動完善窨井蓋問題社會治理,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印發《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失職瀆職等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對盜竊、破壞窨井蓋等刑事犯罪,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要加強立案監督,依法及時批捕、起訴。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時審判,作出裁判。在辦案中發現的公職人員涉窨井蓋職務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要加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與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完善涉窨井蓋相關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對於辦案中發現的傾向性問題和社會管理漏洞,要通過公安提示函、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等方式提出意見,努力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要加強法治宣傳,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有效預防涉窨井蓋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推進窨井蓋問題的綜合治理。

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0年3月16日



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因盜竊、破壞窨井蓋等行為導致人員傷亡事故多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要充分認識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運用刑罰手段依法懲治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責任追究機制,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推動窨井蓋問題的綜合治理。為依法懲治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升辦案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

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二、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對於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以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四、盜竊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且不屬於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故意毀壞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且不屬於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五、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者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

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窨井蓋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六、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窨井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定罪處罰。

七、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盜竊所得的窨井蓋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八、在窨井蓋採購、施工、驗收、使用、檢查過程中負有決定、管理、監督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分別以

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九、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分別以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十、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與窨井蓋相關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

受賄罪瀆職犯罪數罪併罰。

十二、本意見所稱的“窨井蓋”,包括城市、城鄉結合部和鄉村等地的窨井蓋以及其他井蓋。



最高檢還公佈了5起典型案例

一、武某某破壞交通設施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夥同其女友郭某(另案處理),駕駛一輛遮擋號牌的麵包車,在山西省晉中市董榆公路源渦路段盜取了7個公路中間的窨井蓋,巡邏交警發現後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查,武某某與郭某駕車逃離。途中,郭某欲趁機將井蓋丟棄,被當場抓獲,武某某逃走。後武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2014年4月,武某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警示:

公路上的窨井蓋系交通設施的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不易發現,危險性很大。盜竊、破壞公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二、顧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陳某甲、陳某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被告人顧某某駕駛麵包車,攜帶丁字鉤等工具盜竊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多條人行街道上的窨井蓋57個(價值人民幣23646元),後以每斤0.6元的價格賣給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經營廢品收購站的陳某甲。被告人陳某甲將收購的井蓋以每斤0.8元的價格賣給中山市某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的陳某乙。2013年12月,顧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陳某甲、陳某乙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八千元。

案件警示:窨井蓋是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井蓋缺失,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行為人明知可能會發生人員傷亡的危害後果,而盜竊人流密集往來的公共場所的窨井蓋,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定罪處罰。窨井蓋系特殊物品,對這類物品的回收有特別規定,本案兩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為盜竊所得而予以收購、銷售,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三、姜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縣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汙水而打開其家門口外的窨井蓋,未設警示標誌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後其鄰居劉某發現自家孩子房某某(2週歲)不見了,經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開的窨井內發現了房某某,被打撈上來後,房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系溺死。姜某某認罪悔罪,並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2018年1月,姜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件警示:擅自移動窨井蓋,應當預見可能發生人員傷亡的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屬於過失犯罪。本案中,姜某某主觀上沒有致人傷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開家門口的井蓋,應當預見可能產生危害後果而沒有預見,造成兒童墜井溺死,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

四、周某某盜竊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蘇省蘇州市蘇州工業園區某廣場地下車庫,3次竊得某物業公司鋪設在車庫內的窨井蓋13塊(價值人民幣946.4元)。2018年12月,周某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件警示:本案中,被告人盜竊的窨井蓋位於商業廣場的地下車庫,車庫有限速要求(5公里/小時),車輛發生傾覆或者毀壞的可能性不大。地下車庫不屬於人流密集往來的場所,窨井蓋的缺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然而,被告人多次盜竊,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張某某翫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張某某系山東省濟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人,負責濟南機場路施工質量問題。機場路建成通車後,張某某知道機場路存在窨井蓋缺失、損壞等情況,市民多有投訴,但其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查清窨井蓋缺失情況並及時修復,致使機場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隱患。2015年9月,劉某甲駕駛電動兩輪車在機場路跌入窨井摔死。案發後,張某某積極賠償損失、認罪悔罪。2018年6月,張某某犯翫忽職守罪,被免予刑事處罰。

案件警示:對窨井蓋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要切實負起管理責任,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負責的路段存在井蓋缺失、破損問題,卻怠於履行職責,以致發生人員死亡事故,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