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送裸照等方式,打算脅迫被害人發生關係,如何認定?

【案例簡析】

小李與小曹本是男女朋友,在戀愛期間,小李的手機裡存有小曹的裸照。但是,分手後,小李對小曹依舊是戀戀不捨,小李以發送裸照等威脅方式,準備脅迫小曹與其發生性關係,這種行為我們如何認定呢?

到底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預備?


以發送裸照等方式,打算脅迫被害人發生關係,如何認定?

以發送裸照等方式,打算脅迫被害人發生關係,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

犯罪著手是認定犯罪實行行為的開始。就強姦罪而言,當行為人在具有性交的主觀目的下,開始製造對婦女的性自主權產生緊迫的現實的具體危險時,便可以認為是著手,不必以性交行為為必要。

因此,以灌醉酒等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當行為人將被害人灌醉而不知反抗時,開始實施與性交行為具有緊密聯繫的行為便為著手。以暴力手段強姦婦女的,當行為人開始挾持被害人,使其不得掙脫,就是著手。

那麼,對於以威脅手段強姦婦女的,其著手如何認定?

筆者認為,以威脅手段強姦婦女的,如果實施威脅手段開始便是著手,則並不必然地認為行為人就能夠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發生目的行為。

因此,對於以威脅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人將威脅發送出去後,儘管存在脅迫,但不能認定為是強姦罪的實行行為已經著手,只有接觸並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具有發生性交行為的緊迫危險時才能認定已經著手。

綜上所述,小李只能判定為犯罪預備,不能認定為犯罪未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