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相约开房说好有所表示,事后却耍赖不给钱,是否构成强奸罪?

小王与小丽在打游戏的时候认识的,经过几天的聊天。两人还算聊得来,于是便一块儿出来约会见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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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一块儿吃了个饭。小王便邀请小丽去公园转转,天色已晚。小王便提出,晚上不回了,去出去开放房的要求。小丽便提出要求,说想买一件新衣服,让小王稍作表示(意思就是想要点钱)。小王说放心吧,肯定会有所表示的。于是小丽便和小王一块来到了宾馆。网友相约开房说好有所表示,事后却耍赖不给钱,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生关系后,小王觉得自己又请吃饭,又开房,已经花了不少钱。所以就说自己最近手头紧为由说过几天再表示。小丽非常生气,于是便报警,说小王强奸了自己。

那么小王对小丽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呢?警察又会如何处理?

首先看一下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
刑法中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不可侵犯权。妇女需要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发生关系。客观构成要件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重点是需要违背妇女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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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小王与小丽发生关系前,讲好了条件是事后小王有所表示,所以小丽才自愿与其发生关系。所以不能构成强奸罪。
是否构成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指的是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卖淫嫖娼,主要看是否谈好价格,或已经给付金钱财务并且着手实施。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外的原因,已经发生性关系,但未给付金钱财物的,可以按照卖淫嫖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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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丽说让小王表示表示,就是在索要财物。但事后因为小王个人原因没有给付。所以他们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但卖淫嫖娼不属于刑事案件,所以也不能认为他们是卖淫嫖娼罪,只会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或处罚。

小王是否构成诈骗罪

由于小王小丽的行为本来就属于是违法行为,当然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虽然他们事先商量好的事情,没有兑现,但并不能说小王构成诈骗。


最终警察对他们两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进行15天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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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旨在保护女性。但是也致使部分女性思维越来越诡异,往往是男性变成弱者或者被害者。男人在外边也要注意学会保护自己,不能被一些有目的的女性给套路了。这种女性往往会利用法律的短板,陷害男性,骗取钱财。警方也应该对这种案件多加推敲,判断,不能女方说强奸就抓人,这样会使这些不法女性更加的得寸进尺,嚣张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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