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网友相约开房,男子因药物过量身亡,女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两网友相约开房,男子因药物过量身亡,女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张某(男)与李某(女)通过某APP相约在当地一酒店开房,事前张某服用了一种药物,不料过程中突然呼吸困难、脸色潮红、无力继续,李某一看事情有些不妙,急忙穿好衣服匆匆离开房间,不过走的时候倒是没忘了告诉前台,某某房间有人心脏病发作。前台见此也有些慌,记得她们是一起来的,遂拦住了想要离店的李某,让她负责张某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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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转身欲跑,前台当即扯住,双方就此发生摩擦继而开始厮打,时间长达五六分钟、直到被路人拉开,了解情况后的路人这才拨打了120,救护车五分钟后便赶到现场,但不幸的是医生确认张某已死亡。后经鉴定,结果显示救护车即使提前半个小时来提供急救,张某也不可能救活。 那么李某是否需要对张某的意外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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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们也有讲到过不作为犯罪,即负有法定义务但拒绝履行最后导致恶劣后果发生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应为、能为、但当事人不为,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只是网上相约开房,相互之间不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因双方都是成年人,应对自已的行为负责,所以严格来说她没有救助孙某的义务。

反而是酒店作为涉事场所管理者,负有及时查看、现场救济或拨打120的义务,可前台只顾着防止李某跑路让李某负责,没有尽到应作为的义务,所以可能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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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还有一个结果避免可能性,具有这一可能性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履行了作为义务便能避免恶劣后果的发生;而本案最后的鉴定结果显示,即使前台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张某也救不活。

履行了义务也不能避免危害后果,也就是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所以即使这个危害结果与其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从刑法上去追究责任。综上所述,前台人员有救助义务、也有救助的可能性,但因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不成立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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