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部關於發佈《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確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業部關於發佈《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確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策通字〔1995〕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農林)廳(局),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總公司,黑龍江省森工總局,大興安嶺林業公司,內蒙古大興安嶺林管局,林業部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確定管理辦法》,已經林業部同意,現予發佈,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林業部關於發佈《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確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森林植物檢疫對象確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使確定森林植物檢疫對象(以下簡稱森檢對象)和補充森檢對象工作規範化,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確定或者調整森檢對象名單、補充森檢對象名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林業部根據全國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疫情確定或者調整森檢對象名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疫情確定或者調整補充森檢對象名單。

第四條 凡局部地區發生的危險性大、能隨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傳播森林病、蟲,應當確定或補充為森檢對象。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向林業部提出森檢對象建議名單及其危險性分析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林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建議名單,並提交危險性分析報告。

第六條 危險性分析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危險性森林病、蟲的學名、中文名、異名;

(二)危險性森林病、蟲的主要危害對象和危害程度;

(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國內外分佈情況和生物學特徵;

(四)危險性森林病、蟲的適生範圍和傳播方式;

(五)危險性森林病、蟲的檢驗技術和除害處理方法;

(六)危險性綜合評價。

第七條 林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林業行政、生產、科研、教學等方面的專家,對森檢對象、補充森檢對象建議名單進行審議,並將審議意見告知提出建議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森檢對象名單由林業部發布。

補充森檢對象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發佈,報林業部備案,並通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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