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遇湿滑路面摔伤,他该找谁赔偿?

人民法院报

以下文章来源于海宁法院 ,作者司法为民

上班途中遇湿滑路面摔伤,他该找谁赔偿?

海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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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9日凌晨,邱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行经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某路段时,因车后阀门损坏,导致车载的净水剂遗撒污染了行经路面。


该日8点左右,公路管理段接到110通知,立即派人前去进行清理,巡查记录显示该日10点30分路面处理完毕。

上班途中遇湿滑路面摔伤,他该找谁赔偿?

△ 公路管理段进行路面防滑处理


早上8时30分左右,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该地段时,因遗撒物造成的地面湿滑而侧翻摔倒,导致钱某受伤,车辆受损。后经浙江省海宁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住院10天,钱某支付医疗费7千余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承担全部责任,钱某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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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现场


该货车所有人为嘉兴某器材厂,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该器材厂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了1800元的清障、路产损坏的费用。


2019年6月,钱某委托浙江省嘉兴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拟给予误工90日、护理30日、营养45日。


2019年8月,钱某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嘉兴某器材厂、邱某、某保险嘉兴分公司、浙江省海宁市公路管理段共同赔偿损失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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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被告嘉兴某器材厂辩称,该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出具事故认定书,自己已给油罐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原告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并认为自己与邱某是加工承揽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邱某某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刮擦致车罐后阀门损坏,导致清洁剂遗撒,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某保险嘉兴分公司辩称,本案是由于道路上遗撒物妨碍通行造成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由遗撒物的责任人与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公路管理段表示,其在事故发生后接到110电话即采取措施对遗撒净水剂进行清洗,考虑到城市道路清扫的实际情况,在客观允许的情况下,公路管理段已经及时到场处理,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必须以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被告邱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遗撒车载净水剂,导致原告骑车滑倒受伤,该事故与重型罐式货车在道路上驾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同时本案中的被告邱某未尽到注意义务,是直接侵权人。由于被告邱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嘉兴某器材厂辩称属于承揽关系,但也没有提交承揽合同等证据证明,综合考虑邱某所驾驶车辆是该厂所有,所运净水剂是该厂所经营货物,且该泄漏事故发生在邱某按照该厂指示的送货途中,法院认为该厂雇佣邱某作为驾驶员具有高度盖然性,所以法院认为本案中对外赔偿责任应由该厂承担。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一审宣判


海宁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钱某损失1.4万余元,被告嘉兴某器材厂赔偿原告钱某鉴定费700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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