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黑龍江建三江創業農場的一名4歲女童被虐打的消息牽動人心,“我女兒被她打得就剩下半口氣,現在還在昏迷中,在重症監護室搶救……”4月28日晚,黑龍江佳木斯的張女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還在建三江人民醫院ICU病房外焦急地等著,她難過地訴說了女兒的遭遇。
4月29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墾區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發佈警情通報稱,犯罪嫌疑人曲某(女童後媽)、於某(女童親爸)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刑拘。
>>>生母
“她一直看我女兒不順眼,就用拳頭打孩子”
4月28日下午6時多,張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被打傷的4歲女兒是她和前夫於某所生,2018年她和於某離婚後,女兒跟前夫一起生活。“前夫和她(曲某)同居後,她就一直看我女兒不順眼,就用拳頭打孩子……”
看到遍體鱗傷的女兒就揪心地痛
4歲女童於某茜渾身多處傷痕顯示,她已不止一次遭到虐待。她的小嘴唇被剪爛,左臉頰上有明顯的傷口,身上有多處疑似被菸頭燙傷,傷痕累累,觸目驚心。張女士表示,在醫院做了血檢和CT檢測後,才允許她進入ICU病房外,她這兩天來寢食難安,只要看到遍體鱗傷的女兒,就揪心地痛,情緒幾近崩潰。
警方給前夫辦取保候審讓他陪護女兒
“她是故意的,下手很重,她怎麼不打自己的兒子,曲某也是離婚後帶了一個七八歲的男孩……”張女士說,“我女兒被打傷後,送到醫院救治已經一個多星期了,是醫生和護士看到孩子的傷情,打110報的警。”
華商報記者詢問張女士,為何前夫於某不接電話,張女士證實,於某和她都守在ICU病房外等孩子的消息,她說她的手機都被打爆了,快沒電了。“他(於某)現在就在病房外,警方給他辦了取保候審,就是讓他來醫院陪護女兒的。案子現在應該是三江刑偵在調查,她(曲某)已經被警方控制。”
4月29日,華商報記者從女童家屬處證實,目前女童已經轉到哈爾濱當地一家醫院接受治療。
>>>親爸
否認參與毆打女兒,但網友認為當爸不稱職
28日下午6時20分,受傷女童一度被推出病房,張女士說,女兒被打顱內出血,已經進行開顱手術,但仍需在ICU病房觀察,暫時沒有生命危險。
親生父親對女兒被虐打是否知情?
4月29日,華商報記者從一位知情者處獲悉,於某是農場當地一武道館的教練,疑似於某在聊天群中發消息稱:“曲某虐待我女兒,我才從警察局出來,已經報警,明天直接送監獄判了。”
雖然於某否認自己參與毆打女兒,但多位網友認為,作為親生父親,不可能對女兒被虐打熟視無睹,如果知情不報或不予勸阻,這位爸爸當得也不稱職。
作傷情鑑定後會追究虐童者責任
4月29日,華商報記者反覆撥打於某的電話,但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張女士表示,暫且先給女兒抓緊治療,隨後會考慮追究虐童者的法律責任。
針對網上有關繼母姐妹和親爸三人涉嫌虐童的說法,張女士表示需要警方的調查,她認為警方會對女兒的傷情進行鑑定的。
>>>知情者
繼母被指曾用女童的頭撞牆,謊稱孩子自己撞的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虐童事件持續發酵,在社交平臺被快速轉發,引發網友關注。
一位自稱當地醫院醫護人員的網友稱:“孩子在4月13日就住的院,15日我報備醫務科,醫務科選擇了報警。”
有網友稱,女童住院是因為鼻骨骨折,住院後因為體質不好,沒有做手術就出院了,但22日出院後不到一天就被後媽打得腦出血、肋骨骨折,“還有新的燙傷,23日住院直接進ICU病房。”
女童的傷痕顯然不是磕磕碰碰那麼簡單,有知情者透露,這不是小孩子第一次被打,周圍鄰居曾反映,繼母曲某曾用孩子的頭撞牆,但別人問的時候就謊稱說孩子有精神問題,是自己在打自己,或者自己往牆上去撞所致。
>>>警方通報
女童被拽衣領撞門框 腦部重傷二級 鼻骨輕傷二級
4月28日,華商報記者從建三江創業農場獲悉,虐童事件引起極大關注,創業農場微信公眾號通報證實,建三江人民醫院向建三江管理局公安分局110報警,後轉警到創業派出所。創業派出所接警後及時立案,進行走訪調查,突擊審訊。農場社區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調查,社區居委會通過日常走訪和詢問鄰居,詳細瞭解曲某的家庭和日常生活基本情況。農場工會、女工組織前往醫院看望受害女童,並送去衣物、營養品等。
後媽對傷害女童事實供認不諱
創業農場通報顯示,今年30歲的曲某是創業農場第八管理區種植戶,非農場職工。受害女童父親於某,今年28歲,是黑龍江省樺川縣人,個體戶,夫妻倆均不是農場職工。曲某在農場某小區居住,於某於2019年與曲某同住此房。
目前,受害女童於某茜因重傷仍在重症監護室救治。曲某對傷害女童的事實供認不諱,已於4月27日晚被移送佳木斯市看守所關押,建三江人民檢察院已提前介入調查。
親爸曾用數據線笤帚毆打女兒
4月29日,華商報記者注意到,黑龍江省公安廳墾區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發佈警情通報稱,犯罪嫌疑人曲某、於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黑龍江省墾區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拘。
經訊問,兩人供述2019年3月相識,9月3日在樺川縣舉行婚禮儀式(未進行婚禮婚姻登記)後一直在建三江創業農場共同生活。2020年1月10日,於某將於某茜從樺山縣爺爺家接到創業農場家中共同生活。因於某茜多動淘氣,有時大小便不能自理,曲某為發洩不滿,先後多次用拳頭毆打,用開水燙,抓住被害人頭髮向牆上撞等方式傷害於某茜。
2020年4月23日早6:00左右,於某茜將大便拉在隨身穿的紙尿褲裡,引起曲某強烈不滿,遂拽住於某茜的衣領,將其頭部使勁往衛生間的門框和門板上撞擊,致使於某茜渾身發抖、翻白眼,隨後曲某給正在上夜班的於某打電話,於某返回家中後,二人將女童送醫。
後經調取病歷、法醫學臨床查體,法醫初步鑑定於某茜有機械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腫伴腦受壓症狀和體徵,屬重傷二級,由機械性外力作用致雙側鼻骨骨折,屬輕傷二級,由機械性外力作用致體表擦傷、咬傷致皮膚損傷、體表燙傷、面部軟組織創口、左下中切牙冠折,屬輕微傷。
警情通報中還提及,曲某和於某共同生活期間,於某在對女兒管教時,也曾用手、數據線、笤帚毆打於某茜。
目前,建三江人民檢察院已提前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曲某、於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黑龍江省墾區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拘。
>>>律師說法
可考慮虐待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 親爸有無過錯?
4歲的於某茜遭遇毒手,對虐童者如何治罪?類似虐童案如何避免? 4月29日,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鄭曉靜接受了華商報記者的採訪。
虐待被監護人情節惡劣咋量刑?
“目前,我國《刑法》並無虐童罪,兒童是家庭成員,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一般依據《刑法》第260條虐待罪定罪量刑。” 鄭曉靜指出,虐待罪屬於告訴才處理案件,被害人不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不處理,即不告不理,這樣有利於社會、家庭安定團結。但根據《刑法》第260條第三款規定:“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對於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此外《刑法》第98條還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同時犯本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的規定。
鄭曉靜認為,本案4歲女童於某茜被繼母虐待:小嘴唇被剪爛、左臉頰有明顯傷口、身體有菸頭燙痕、鼻骨骨折,兩次被打住院,第一次剛出院,第二次又被打進ICU病房:顱內出血、肋骨骨折,很可能構成重傷二級(以法醫鑑定為準),其虐待行為持續時間長、次數多、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繼母曲某對傷害女童的事實供認不諱,可初步判斷虐待行為致人重傷,符合刑事公訴案件追溯標準,因此,公安立案偵查,檢察院提前介入調查。
鄭曉靜表示,繼母曲某對女童實施的傷害行為,同時觸犯虐待罪、故意傷害罪兩個不同的罪名,到底評價為虐待罪還是故意傷害罪,主要依據法院查明的行為人行為次數、主觀故意去判斷。如行為人主觀上想從肉體、精神摧殘、折磨、虐待被害人,宜評價為虐待罪;如行為人主觀上只想傷害其身體健康,宜評價為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無法查明,可根據犯罪競合理論,從一重處斷。《刑法》對故意傷害罪處罰比虐待罪重,為保護兒童,嚴懲虐童行為,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考慮定故意傷害罪。如果法院查明既有虐待故意並多次虐待,又有傷害故意並多次傷害,可以考慮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
談及具體如何量刑,鄭曉靜介紹,《刑法》第260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鄰居社區及時報警可更早保護
鄭曉靜表示,儘管虐童事件多發,社會反映強烈,但因涉及家庭私事,對未成年人保護意識、力度仍不強。兒童是祖國未來,社會各界應最大限度地保障兒童的生存與發展,嚴格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後處理。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監護人,要珍惜婚姻家庭、關愛子女,提高為人父母道德水平、教育方式,改變“打是親,罵是愛”“棍棒出孝子”的教育思想。
鄭曉靜認為,本案中生母張女士可依法起訴變更為監護人,沒有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社區和兒童福利院可通過法定程序變更為監護人。
保護兒童是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虐童行為,鄰居、社區最先耳聞目睹,如能及時報警,則能更早保護兒童權利,不必等兒童被“打進ICU”才由醫院報警。《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此外,國家應當鼓勵、支持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非政府組織的健康發展,調動一切可調動的社會資源,加強對婦女兒童權利的保護,促進社會自治與良性發展。
生父作為監護人有無過錯?
結合到這一虐童案,鄭曉靜認為,受害女童與生父於某、繼母曲某共同生活,於某是女童的法定監護人,由於監護不力,存在嚴重過錯。
“於某即使沒有參與虐童,但不排除‘知情’甚至‘放任’的行為,很可能構成共同犯罪,但具體要以法院查明的證據決定生父於某應承擔何種責任。”
華商報記者 李華 編輯 王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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