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虐打致重伤二级,后妈和生父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女童亲妈称“她是故意的,她怎么不打自己的儿子”

4月28日,黑龙江建三江创业农场的一名4岁女童被虐打的消息牵动人心,“我女儿被她打得就剩下半口气,现在还在昏迷中,在重症监护室抢救……”4月28日晚,黑龙江佳木斯的张女士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还在建三江人民医院ICU病房外焦急地等着,她难过地诉说了女儿的遭遇。

4月29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曲某(女童后妈)、于某(女童亲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拘。

>>>生母

“她一直看我女儿不顺眼,就用拳头打孩子”

女童被虐打致重伤二级,后妈和生父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女童亲妈称“她是故意的,她怎么不打自己的儿子”

曾经活泼可爱的女童遭虐待住进重症监护室

4月28日下午6时多,张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被打伤的4岁女儿是她和前夫于某所生,2018年她和于某离婚后,女儿跟前夫一起生活。“前夫和她(曲某)同居后,她就一直看我女儿不顺眼,就用拳头打孩子……”

看到遍体鳞伤的女儿就揪心地痛

4岁女童于某茜浑身多处伤痕显示,她已不止一次遭到虐待。她的小嘴唇被剪烂,左脸颊上有明显的伤口,身上有多处疑似被烟头烫伤,伤痕累累,触目惊心。张女士表示,在医院做了血检和CT检测后,才允许她进入ICU病房外,她这两天来寝食难安,只要看到遍体鳞伤的女儿,就揪心地痛,情绪几近崩溃。

警方给前夫办取保候审让他陪护女儿

“她是故意的,下手很重,她怎么不打自己的儿子,曲某也是离婚后带了一个七八岁的男孩……”张女士说,“我女儿被打伤后,送到医院救治已经一个多星期了,是医生和护士看到孩子的伤情,打110报的警。”

华商报记者询问张女士,为何前夫于某不接电话,张女士证实,于某和她都守在ICU病房外等孩子的消息,她说她的手机都被打爆了,快没电了。“他(于某)现在就在病房外,警方给他办了取保候审,就是让他来医院陪护女儿的。案子现在应该是三江刑侦在调查,她(曲某)已经被警方控制。”

4月29日,华商报记者从女童家属处证实,目前女童已经转到哈尔滨当地一家医院接受治疗。

>>>亲爸

否认参与殴打女儿,但网友认为当爸不称职

女童被虐打致重伤二级,后妈和生父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女童亲妈称“她是故意的,她怎么不打自己的儿子”

知情网友贴出于某一家图片,女童生母称曲某离异带一男孩

28日下午6时20分,受伤女童一度被推出病房,张女士说,女儿被打颅内出血,已经进行开颅手术,但仍需在ICU病房观察,暂时没有生命危险。

亲生父亲对女儿被虐打是否知情?

4月29日,华商报记者从一位知情者处获悉,于某是农场当地一武道馆的教练,疑似于某在聊天群中发消息称:“曲某虐待我女儿,我才从警察局出来,已经报警,明天直接送监狱判了。”

虽然于某否认自己参与殴打女儿,但多位网友认为,作为亲生父亲,不可能对女儿被虐打熟视无睹,如果知情不报或不予劝阻,这位爸爸当得也不称职。

作伤情鉴定后会追究虐童者责任

4月29日,华商报记者反复拨打于某的电话,但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张女士表示,暂且先给女儿抓紧治疗,随后会考虑追究虐童者的法律责任。

针对网上有关继母姐妹和亲爸三人涉嫌虐童的说法,张女士表示需要警方的调查,她认为警方会对女儿的伤情进行鉴定的。

>>>知情者

继母被指曾用女童的头撞墙,谎称孩子自己撞的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虐童事件持续发酵,在社交平台被快速转发,引发网友关注。

一位自称当地医院医护人员的网友称:“孩子在4月13日就住的院,15日我报备医务科,医务科选择了报警。”

有网友称,女童住院是因为鼻骨骨折,住院后因为体质不好,没有做手术就出院了,但22日出院后不到一天就被后妈打得脑出血、肋骨骨折,“还有新的烫伤,23日住院直接进ICU病房。”

女童的伤痕显然不是磕磕碰碰那么简单,有知情者透露,这不是小孩子第一次被打,周围邻居曾反映,继母曲某曾用孩子的头撞墙,但别人问的时候就谎称说孩子有精神问题,是自己在打自己,或者自己往墙上去撞所致。

>>>警方通报

女童被拽衣领撞门框 脑部重伤二级 鼻骨轻伤二级


女童被虐打致重伤二级,后妈和生父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女童亲妈称“她是故意的,她怎么不打自己的儿子”

4月29日,佳木斯市公安局官微转发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

4月28日,华商报记者从建三江创业农场获悉,虐童事件引起极大关注,创业农场微信公众号通报证实,建三江人民医院向建三江管理局公安分局110报警,后转警到创业派出所。创业派出所接警后及时立案,进行走访调查,突击审讯。农场社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社区居委会通过日常走访和询问邻居,详细了解曲某的家庭和日常生活基本情况。农场工会、女工组织前往医院看望受害女童,并送去衣物、营养品等。

后妈对伤害女童事实供认不讳

创业农场通报显示,今年30岁的曲某是创业农场第八管理区种植户,非农场职工。受害女童父亲于某,今年28岁,是黑龙江省桦川县人,个体户,夫妻俩均不是农场职工。曲某在农场某小区居住,于某于2019年与曲某同住此房。

目前,受害女童于某茜因重伤仍在重症监护室救治。曲某对伤害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已于4月27日晚被移送佳木斯市看守所关押,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调查。

亲爸曾用数据线笤帚殴打女儿

4月29日,华商报记者注意到,黑龙江省公安厅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曲某、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拘。

经讯问,两人供述2019年3月相识,9月3日在桦川县举行婚礼仪式(未进行婚礼婚姻登记)后一直在建三江创业农场共同生活。2020年1月10日,于某将于某茜从桦山县爷爷家接到创业农场家中共同生活。因于某茜多动淘气,有时大小便不能自理,曲某为发泄不满,先后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等方式伤害于某茜。

2020年4月23日早6:00左右,于某茜将大便拉在随身穿的纸尿裤里,引起曲某强烈不满,遂拽住于某茜的衣领,将其头部使劲往卫生间的门框和门板上撞击,致使于某茜浑身发抖、翻白眼,随后曲某给正在上夜班的于某打电话,于某返回家中后,二人将女童送医。

后经调取病历、法医学临床查体,法医初步鉴定于某茜有机械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体表擦伤、咬伤致皮肤损伤、体表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左下中切牙冠折,属轻微伤。

警情通报中还提及,曲某和于某共同生活期间,于某在对女儿管教时,也曾用手、数据线、笤帚殴打于某茜。

目前,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曲某、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拘。

>>>律师说法

可考虑虐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亲爸有无过错?

4岁的于某茜遭遇毒手,对虐童者如何治罪?类似虐童案如何避免? 4月29日,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郑晓静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采访。

虐待被监护人情节恶劣咋量刑?

“目前,我国《刑法》并无虐童罪,儿童是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一般依据《刑法》第260条虐待罪定罪量刑。” 郑晓静指出,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不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不处理,即不告不理,这样有利于社会、家庭安定团结。但根据《刑法》第260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此外《刑法》第98条还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同时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郑晓静认为,本案4岁女童于某茜被继母虐待:小嘴唇被剪烂、左脸颊有明显伤口、身体有烟头烫痕、鼻骨骨折,两次被打住院,第一次刚出院,第二次又被打进ICU病房:颅内出血、肋骨骨折,很可能构成重伤二级(以法医鉴定为准),其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继母曲某对伤害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可初步判断虐待行为致人重伤,符合刑事公诉案件追溯标准,因此,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

郑晓静表示,继母曲某对女童实施的伤害行为,同时触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两个不同的罪名,到底评价为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主要依据法院查明的行为人行为次数、主观故意去判断。如行为人主观上想从肉体、精神摧残、折磨、虐待被害人,宜评价为虐待罪;如行为人主观上只想伤害其身体健康,宜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无法查明,可根据犯罪竞合理论,从一重处断。《刑法》对故意伤害罪处罚比虐待罪重,为保护儿童,严惩虐童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如果法院查明既有虐待故意并多次虐待,又有伤害故意并多次伤害,可以考虑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谈及具体如何量刑,郑晓静介绍,《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邻居社区及时报警可更早保护

郑晓静表示,尽管虐童事件多发,社会反映强烈,但因涉及家庭私事,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力度仍不强。儿童是祖国未来,社会各界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儿童的生存与发展,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要珍惜婚姻家庭、关爱子女,提高为人父母道德水平、教育方式,改变“打是亲,骂是爱”“棍棒出孝子”的教育思想。

郑晓静认为,本案中生母张女士可依法起诉变更为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社区和儿童福利院可通过法定程序变更为监护人。

保护儿童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虐童行为,邻居、社区最先耳闻目睹,如能及时报警,则能更早保护儿童权利,不必等儿童被“打进ICU”才由医院报警。《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此外,国家应当鼓励、支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调动一切可调动的社会资源,加强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促进社会自治与良性发展。

生父作为监护人有无过错?

结合到这一虐童案,郑晓静认为,受害女童与生父于某、继母曲某共同生活,于某是女童的法定监护人,由于监护不力,存在严重过错。

“于某即使没有参与虐童,但不排除‘知情’甚至‘放任’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具体要以法院查明的证据决定生父于某应承担何种责任。”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王丹青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华商报】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