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在信註冊獨資公司省稅?其實有更優惠的稅務政策

企業的節稅降費,是每個老闆所關心的事情,畢竟做業務不易,利潤更是來之不易,那麼對於老闆來說,節省稅費就很有必要了,但是現在有些中介機構,利用老闆對於這一塊不熟悉來坑我們許多企業的錢,就如同標題中的一樣,動不動就勸說老闆再註冊個合夥企業呀、或者註冊一個個人獨資企業呀,等等,然後以服務費的形式把利潤轉移到這些合夥或者獨資企業中,在這裡其實我就想問下這些中介機構,你們這麼做良心不會痛嗎?看視合理的事情,其實隱藏著危險的法律風險,首先,企業的股東有多人,你這樣讓把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老闆個人的公司中,其他股東會認可麼?決議過嗎?有沒有轉移過高的利潤呀等等這些問題,這個事情會一不小心就走入了職務犯罪的道路,因為你轉移利潤是事實,你在公司又職務也是事實,在法律的審判中這些能講清說和你沒關係?然後職務侵佔罪呀、挪用資金罪呀、關聯交易不明等等這些都可能施加在你身上,因為你不能絕對保證你的所有其他股東想法與你一致,相信你並且相信你做的對他們有利,你不能保證事後他們不反悔。再次,我們的企業在這樣的業務交易下,有許多潛在的稅務問題,單單是開具發票與轉移資金是不足以證明業務事實的,而這是我們多數人會忽略的。大家都知道,近幾年稅務把打擊的重點,放在了虛開增值稅發票上,並且處罰力度絕對的高,情節嚴重的甚至涉及到刑法,因為,稅務在稅收中要講究邏輯的,你既然與企業發生業務,那你得說明你是什麼業務吧?說不明白,那只有認定你是虛開增值稅發票,嚴厲打擊。可能你會說這是我的服務費呀,那你也得說明是什麼服務吧?諮詢服務?設計服務?研發服務?那麼你也得說明為什麼你的企業需要同你的個人獨資企業諮詢?需要設計?涉不涉及到同業競爭?這等於又繞到了前一個問題中。所以想要這麼幹的老闆,還是死了這條心吧,畢竟節稅事小,犯罪事大


另一個老闆以為的誤區呢,就是到底是節的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這個就要從企業形式來說一下稅收,商業組織分兩類:商業法人與商業非法人,商業法人就是指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商業非法人就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兩者在稅收上的差別,是商業法人也就是有限公司是雙重課稅,也就是企業賺的錢到你股東個人手中,是要徵收兩道稅,企業盈利了首先要交企業所得稅,再次分紅給股東,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商業非法人也就是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是不徵企業所得稅的,只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稅率與商業法人分紅不一樣,分紅只收20%的固定稅率,但是獨資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個稅稅率如下

你還在信註冊獨資公司省稅?其實有更優惠的稅務政策

也就是當你分紅超過30萬以上時,你的稅率是高於20%的,所以也需綜合考量,這裡要說的是對於商業企業,不分紅時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我們許多中小有限公司的股東,其實也是公司的經營 者或者從業者,有許多其他的解決途徑分紅。如果你的企業規模你不大,且業務也基本固定,股東也只是想做這個業務賺些錢,那你企業最初就可以直接註冊為合夥企業嘛,幹嘛非要註冊成有限公司?而商業非法人單位,是隻要你經營有利潤,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有限公司公司不分紅,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其實,我們的稅法是鼓勵企業再投資擴大生產的,這裡就有一個很實用的稅收優惠,為財稅〔2018〕54號,先來看一下條文

你還在信註冊獨資公司省稅?其實有更優惠的稅務政策

這裡明確指出500萬以內的設備,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不再按年度攤銷,也就說以前你購買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只能按年限分攤進入每年的成本費用,現在允許一次性扣除,這個其實就是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產,比如你的企業核算到11月時有500萬的利潤,那麼12月也經營平穩的話,那基本是要繳納125萬的企業所得稅的,但是本來企業打算明年再購進一套生產設備,那麼是不是可以考慮現在就購買呢?這樣假如你的設備價值也是500萬,那麼,當年在稅務上的利潤實際上就為0,你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至於以後年度需要調回的折舊影響的利潤額,那也得以後年度有利潤才交稅嘛,沒有就不需要繳納,等於是把納稅的義務向後移,至於以後的沒有盈利,那就繼續不繳納,而有利潤呢,以後年度繳納的肯定也沒有現在繳納的資金成本高,就如同今天的100塊比明年的100塊大,道理是一樣的,因為資金的時間價值嘛

在企業實際的運營中,其實這些問題經常會遇到,作為財務,可以向老闆提出建言,老闆也作為經營決策的考量之一,畢竟你擴大生產的提前,是與你實際納稅有很大聯繫的。其實企業節稅是要跟隨企業經營具體做出規劃的,而不是你單純註冊一個非法人單位就可解決的,不是所有的節稅都可套用,只有跟隨你經營方向的變化而不斷的去調整,去對應新的節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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