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審判通告

為依法審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有效保障應急管理、防疫救治、物資生產、生活供應等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通告如下。


一、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加強依法保護公民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任何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害人對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民事侵權行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二、依法保障應急措施實施。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違反行政機關依法採取的疫情防控應急措施。違反疫情防控管理規定,實施非法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責任,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消除影響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或者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依法加強合法權益保護。

用於疫情防控的設備、設施和物資,不得非法扣押、佔用和處置。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非法侵犯企業和個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確因疫情防控工作急需使用的,應依照法律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湧現的英雄人物名譽權、榮譽權不容歪曲、詆譭,支持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益組織依法對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四、依法加強疫情防控保障。承擔醫療衛生等疫情防控職能的機構,生產、銷售、運輸急需的醫用物品、防疫物資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業,涉及債務清償、破產(重整)等經濟糾紛訴訟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可依法中止訴訟,酌情解除或者變更凍結、查封、扣押、劃撥、沒收、拍賣、信用懲戒等強制措施,及時恢復正常運行、生產和經營。


五、依法制裁不誠信行為。生產、銷售口罩、消毒液、防護服、藥品等防治、防護用品和醫用器材,實施虛構、編造、誇大具有衛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民事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明知防治、防護用品、醫用器材等疫情防控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費者提供,或者缺斤少兩、以次充好的,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六、妥善處理合同糾紛。因疫情發生以及防控疫情應急措施等原因,導致買賣、租賃、旅遊、住宿、餐飲、運輸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可以根據約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沒有約定的,鼓勵和支持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七、落實中小微企業幫扶政策。因疫情致使企業按期還款存在困難,企業要求延期還貸、減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則妥善處理,積極促成雙方達成新的還貸協議,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資租賃等糾紛,減輕中小微企業融資負擔。依法嚴格審查金融機構“抽貸”“斷貸”“壓貸”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或延遲發放貸款。


八、促進互利共贏勞資關係。依法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因疫情防控接受醫治、隔離、觀察或者滯留,不能正常到崗參加勞動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因避免疫情傳染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該按規定向職工支付合理工資並繳納社會保險。引導勞動者依法維權,推動建立和諧勞動關係。


九、支持疫情防控公益活動。依法鼓勵個人或者組織以各種方式自願參加義工、捐款、捐物或者提供場所等公益活動,支持公民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積極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志願者服務的,應該合理安排志願者工作,注意保護志願者人身安全和個人權益。接受贈款、贈物和提供場所的,應規範使用捐贈款物和場所,確保全部用於疫情防控和救助。


十、積極化解各類矛盾。推動疫情防控期間家事糾紛、鄰里糾紛、物業糾紛、勞動糾紛、行政糾紛等調解解決,引導當事人充分利用“廣東法院訴訟服務網”“粵公正”“廣東移動微法院”,實行訴訟服務全天候“不打烊”。依託人民調解、律師調解、行業調解、工會調解、行政調解等多元解紛聯動機制,鼓勵當事人互諒互讓、互利互惠,化干戈為玉帛,促進社會和諧。


十一、保障群眾訴訟權利。有關疫情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按特事特辦提供立案和信訪服務。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接受治療的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觀察、滯留人員,因交通關停受阻人員,無法參加訴訟活動的,可以提出延長訴訟期間申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上述情形無法參加庭審的,可申請涉訴案件延期審理或網上開庭審理。因疫情導致資金或生活困難的企業、個人,可按司法救助程序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9日

廣東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審判通告

圖片及素材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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