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區提請3項法律授權 探路海南自貿港法!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4月26日審議相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種子法、海商法的有關規定。

這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一次為支持自貿區建設所作出的授權決定,同以往授權決定相比,海南自貿區得到的政策優惠更大。

而此次授權決定,也被認為是為萬眾矚目的“海南自貿港立法”的進行探路。

海南可批准土地徵收

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推動海南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落地,袁曙宏介紹說,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對海南自貿試驗區內由國務院批准的土地徵收事項,由國務院授權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政策,確保海南自貿試驗區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建設用地在現有基礎上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二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在海南自貿試驗區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權限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

在嚴格實施引進種質資源的隔離與監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強風險評估和檢疫監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完善落實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三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將海南自貿試驗區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的郵輪企業(經營主體)及郵輪的市場準入許可、僅涉及海南自貿試驗區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航線許可權限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基於海南海域情況及海南國際郵輪發展狀況,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允許中資郵輪運輸經營主體在海南三亞、海口郵輪港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組織相關部門及三亞、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試點經營主體和郵輪運營的監管。

草案明確,上述調整在2024年12月31日前試行。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有效防控風險,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比其他自貿區更優惠的政策

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在2013年8月30日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為創新對外開放模式,對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

2019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為推動“證照分離”改革,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海南自貿區獲得了比其他自貿區更優惠的政策。上述2019年10月26日通過的《決定》已經包括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取消了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省級林草部門的審核,但保留了國務院林草部門的核發權。

此次的《決定(草案)》更進一步,擬將核發權從由國務院林草部門下放至海南省林草部門。

加快海南自貿港立法

除了全島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還在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這同樣離不開法治助力。

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前,輿論再次呼籲制定海南自貿港法。

在國家層面上,為一個地區立法,這是極其罕見的。此前,無論是深圳特區、浦東新區和雄安新區,都沒有在國家層面上單獨立法。

據海南日報報道,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海南代表團團長劉賜貴在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指出,省委、省人大常委會及時組織力量對國內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界自由貿易港法治體系開展廣泛調研、深入研究。大會期間,海南代表團形成並提交了關於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議案,被受理為大會二號議案。

事實上,立法先行是國際一些知名自由港的成功經驗。

迪拜通過立法,在自由區內取消股比限制,放鬆外匯管制,推行稅收優惠,同時建立了多元化的爭端解決機制並適用英美法規則。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新頒佈了《破產法》,在破產管理和債務重組上的制度創新已處於全球最前沿,高度便利化的市場主體進入與退出機制吸引了全球大量創新型企業前來投資創業。

新加坡1965年就制定頒佈了《自由貿易區法》,對自貿區建設及管理運營作出全面制度安排。在此基礎上,1969年制定《自由貿易區條例》作為《自由貿易區法》的實施細則,對自貿區內市場主體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管理。

海南省當前提出了分步驟、分階段建立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的思路。

中國南海研究院2019年一份調研報告認為,應加快“海南自貿港法”立法進程,科學配置立法資源,縮短立法週期,避免可能出現的長時間上位法缺失的現象。為確保海南自貿港建設在起步階段即有法可依,可考慮採取“海南自貿港法”僅在頂層設計層面作原則性規定,後續再出臺實施細則和階段性修法的立法模式。

該報告還認為,在“海南自貿港法”出臺前,由省人大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特區立法權基礎上對海南自貿區、自貿港進行立法授權,明確海南自貿區、自貿港立法權的效力等級和立法權限範圍。海南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精神和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授權和自貿區、自貿港實際建設需要,結合國際通行規則,對涉《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等重要商事法律制定實施細則,做到市場主體的進入與退出機制率先與國際接軌。

事實上,相關授權決定可以視為今後立法的“探路”。2013年8月30日通過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此後就為2019年3月15日通過的《外商投資法》積累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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