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應依法申報出租屋信息,深圳人大審議平安建設條例

南都訊 記者張小玲出租人應當依法申報出租屋信息,《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草案修改一稿)》今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規定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應當建立防治中小學生欺凌的長效機制,加強校外欺凌行為的監控和懲處力度。

出租人應依法申報出租屋信息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草案修改一稿)》今日提交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41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一稿》將條例名稱由“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改為“深圳經濟特區平安建設條例”。

初審意見報告提出,有必要及時總結深圳在掃黑除惡鬥爭中的做法,明確將掃黑除惡工作形成長效機制,上升為制度性規範。《草案修改一稿》規定公安機關保持打擊力度,加大對黑惡勢力的摸排核查,政府各相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必要時進行專項整治,並全力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初審意見報告還提出,為適應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平安建設工作需要,建議增加有關綜治中心的規定。經研究,《草案修改一稿》對市、區、街道、社區四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設置和承擔功能作了明確的細化規範,並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的“綜治中心+網格化+信息化”的“一中心兩化”這一基本工作原則通過立法加以固定。

有意見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區網格管理機構申報出租信息,包括租賃房屋的消防基礎信息、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和出租屋地址、面積、期限、用途、租金等,與國家當前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不符。經研究,鑑於《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等法規、規章已經明確出租人申報義務,《草案修改一稿》規定出租人應當依法申報出租屋信息。

建立防治中小學生欺凌的長效機制

《草案修改一稿》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點區域、場所的人防、物防、技防配置標準,配置標準原則上不得增加企業和個人的負擔,涉及增加企業和個人負擔的,應當報市政府批准。

規定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應當建立防治中小學生欺凌的長效機制,加強校外欺凌行為的監控和懲處力度。鼓勵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及其他自治組織遵循法律精神,通過居民守則、業主公約等形式,明確、細化有關權利義務及行為守則。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房屋租賃等經營活動中,可以將有關守則或者公約的內容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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