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吃掉一個人使另外四個人活下去,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在美國法律界有一個很有名的例子,就是有五名洞穴探險人,在探險過程中,不幸被困洞穴中,與外界聯繫後,救援隊到達時間為十天後,而此時已無實物、無水源。因為,為了活命,就有人提議,由大家抽籤,被抽中的人被其他四人吃掉以活命。而提議的人剛好被抽中,於是提議的人反悔了,但另外四人還是吃掉了他。在另外四人被救後,就被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此時便展開了關於這四人有沒有罪的大討論。

根據中國法律,吃掉一個人使另外四個人活下去,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在我國法律框架內,我認為這四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會以故意殺人罪定罪,當然,可能會減輕處罰,主要以賠償受害人家屬為主。

根據我國《刑法》21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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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可以以緊急避險的方式來避免自身所面臨的危險,但是在目前法律中並未到可以殺害別人生命的高度。而且,在法學理論界,目前大部分學者認為,一條生命和四條人命沒有誰更可貴之分,因為每一條生命都是無價的,都具有平等的價值。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願的,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生命平等和神聖尊嚴。因此,這四個人無法構成緊急避險,會被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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