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靜的等等
我來說說自己吧,初婚,和現在的老公除了彩禮錢,什麼都沒有。
按照老家那邊的習俗,男方結婚必須有房有車,不然會被瞧不起。
當然,我是一個不隨大流的人,除了十萬塊彩禮錢外,沒車,男方父母答應婚前全款買一套房子。
我父母見人家如此耿直,也真心實意的回饋對方,結婚的時候,給我陪嫁了十三萬,然後連訂帶結一次過了。
因為男方剛全款買了房子,我母親就想著,把攤子搞得太大擔心婚後沒錢日子不好過,所以,婚禮那天,孃家這邊只叫了最親最親的幾個人,也就三桌。
然而,婚後一切就變了,說好了是給他兒子買的房子,卻不寫他兒子的名字。
我知道,我的想法很過分,父母答應給全款買房子,已經是很不錯了,可問題是,當初不是這麼答應的,明明是給他兒子的,可結完婚就不認了,而且,這房子全款的錢,也不單單是老兩口的錢,老公三十幾歲了,結完婚兜裡比臉都乾淨,我不相信,這麼大的人了就沒有一點存款嗎,不過,那都是人家自己家的事了,我一個外人不好管那麼多。
我想不明白的是,我媽就生了我一個,買的新房子,就是寫的我名字。
而我婆婆,卻不同意他們的新房子寫兒子的名字,需要聲明的是,我從頭到尾,從未要求過男方的新房子寫我名字,我孃家媽也說了,新房子管它寫不寫,別爭那些,假如寫了,說明人家有心,不寫也就算了。
我真的是一頭霧水,有聰明人出來分析分析嗎。
而且啊,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於男方個人財產,說白了,即使離婚,我也是一分錢好處撈不著啊,我不明白,真的想不通哈。
我真的搞不懂,他父母腦子裡在想些什麼哦,果然,我媽說得對,女人其實很可憐,一輩子都沒有個家。
就叫培培好了
現就這一問題從法律實務上分析如下:
1、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於子女個人財產。
2、子女作為登記權利人,有權處分該房屋。處分的方式包括:買賣、贈予(加名)等。
3、因該房屋系全款房,故在房管局辦理加名沒有障礙,可以順利完成。如果雙方已登記結婚,則不會收取過戶稅費。
4、加名後,如雙方沒有其他約定,那麼女方亦成為房屋登記所有權人,有權就其份額享有房屋權利,即有權要求分割該房屋。
5、作為父母,如果全款出資時沒有表明是借款,那麼會被認定為對子女的贈予,不能要求返還。
6、如果明確表示為借款,那麼可以要求子女返還。但女方並未簽字,在沒有追認借款的情況下,父母無權要求女方就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子女無償贈予女方財產的行為,父母有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可能,撤銷贈予行為。
仲夏律師Lawyer
如果是雙方父母都贊助了房欹,加名這無可厚非,但全是男方父母全款出,可能女方這種就是打了算盤,加名字男方主動提出加名字,就是另外。
目前婚姻大多不太牢固,對婚姻的認識比較實際。女方也給自留有後手,以免在後續對如果自己離後財產切割對自不利。
女方心理安慰,表現出對婚姻的不自信,也是這種行為表現,因女方也就要男方加上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