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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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麼,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網友諮詢:協議離婚財產是怎麼分配的?

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遼寧正直律師事務所孫慶華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由此可見,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如下幾個特徵:

(1)約定財產的廣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2)約定時間的不特定性。夫妻約定財產,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後約定。甚至可以對財產進行重新約定。何時約定,是否需要重新約定,完全取決於夫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4)契約優先性。在這裡,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5)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孫慶華律師解析:

關於財產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協議離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則離婚協議自上述約定成就方能發生法律效力外,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中的自願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而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為生效要件。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係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

本人畢業於遼寧大學,法學本科學歷。從事專職律師工作七年有餘。一直秉承著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急當事人之所急,想當事人所想,力爭做一名更專業、更敬業的優秀律師。

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專欄

婚姻存續期間,不得不知的那些事

作者: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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