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項目調研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一新項目前期調研工作,發生了諸如規劃設計費、諮詢顧問費、勘察測繪費等相關費用,但不確定此項目最終能否成功獲取。我公司是否可以將項目獲取前所發生的前期調研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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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楊 · 房地產投資拓展務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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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第三款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各項費用屬於管理費用範疇,且將上述費用資本化計入房地產項目開發成本可能會導致後期無相應收入與之配比,應直接作為費用申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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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籌建期企業收到政府補助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涉稅處理?
我們公司目前處於籌建期,還沒有開始產生經營,收到政府補助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涉稅處理?
【答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分為兩類: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衝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①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衝減相關成本。②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衝減相關成本。
對於收到政府補助所得稅處理應當首先判定是否屬於不徵稅收入,如果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理;如果不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應當作為政府補助在收到當期確認應稅所得,發生的相關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