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闻网讯 我市《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修改。
新《办法》主要内容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总则、卫生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细化了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供水单位的主体责任,解决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加强了对供水单位市场准入的管理,解决工商登记率低的问题。明确了供水单位供水卫生要求,重点解决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问题。规范了现制现售饮用水设施的安装和管理,解决设备安装、维护和管理无序,滤芯更换不及时的问题。
明确了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主体责任和卫健部门的监管责任,解决水质不达标的问题。加强了对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管理,解决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的问题。明确规定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康查体、卫生培训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地落实。对应急管理作出规范,明确发生污染事件时的处置措施。对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针对16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晚报记者李慧娟通讯员曹明明) 责任编辑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