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立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本报讯(记者孟苗)4月17日,记者从山西省文物局获悉,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作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和山西省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将从通知下发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建立文物保护和公益诉讼检察长效协作机制。

《通知》明确提出,检察机关与文物部门将加强合作,首先建立线索交流机制,即线索移送反馈、信息共享、共同研判线索。检察机关与文物部门适时召开线索研判会议,梳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尤其是对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市场监管、海关等负有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要依法办理。二是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即管辖通报、办案协作、诉前沟通。检察机关和文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要加强诉前沟通,通过磋商、听证会、圆桌会议、公开宣告等形式,推动问题解决,实现诉前程序价值最大化。三是依法起诉和应诉,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应诉规定依法参加诉讼,根据诉讼类型和具体诉讼请求做好应诉答辩等工作。四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即日常联系、应急处置、组织人员交流培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检察机关、文物部门要强化法治宣传,通过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以案释法,增强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增强文物部门的履责意识,营造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文物局称,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促进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增强履责意识,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文物安全,逐步形成全省检察机关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新格局,充分彰显文物保护领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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