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剑鱼标讯


这个话题有点宽泛,招投标工作至少有三个关联主体: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这三个“人”涉及的工作都不一样,要注意的事项也不同。

投标人在线是专注于为投标人服务的,所以我重点回复关于投标人应该注意的事项。投标人的终极目标,自然是所有的工作都围绕“中标”开展。

中标是结果,投标是过程。过程做好了,结果也不会差。投标是一个具体的行为,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同样适用于投标工作,那么参加招投标市场竞争投标人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至少要做好三件事:

一、做好实体

无论是你从事哪个行业,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范围来看,投标人提供的也就是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

1.有一个专业团队:这是基本条件,所在的行业到底要怎么样专业的人才,投标人最清楚,如果是专业的岗位人才一定是要证书来证明的,所以在招聘团队的时候一定要求求职者提供;同时也只有专业的人才能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及建设优质的工程;

2.作出成绩:做好产品,提供优质服务,作出明星工程。直白点讲你能干什么能让人看得见,纸面上看有漂亮的业绩合同;实际来看,拿下订单,有能力接得住,能让采购方满意;

3.合法经营:纳税、社保都合法法规的缴纳;爱惜企业的荣誉,别再“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息系统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留下污点;不要行贿受贿,留下记录你就失去投标机会;


二、做好资质

每个行业都有准入的门槛,做产品的有产品的许可、检测报告;做服务有服务的有资质,做工程的有工程的资质,没有资质,就没有通行证,没有通行证,你即便进入可开标现场,也是去凑热闹。所以资质是和你所投标的产品、服务、工程一样重要的凭证;


三、做好标书

标书有多重要?高考的考卷有多重要,对投标的企业而言标书就有多重要;高考交白卷、或者得不了高分,就会落榜;投标书做不好会直接废掉,或者是成了陪标的;如果企业的实力是里子的话,标书就是面子,所以投标人一定要内外兼修;很多时候你能发现行业内中标的实体做的好的第一名不一定中标,中标的也可能是二三名之后的企业;


所以投标人,只要投标,你必须有一个优秀的标书专员或者标书团队,无论你是自己招聘的团队还是外包团队。


至于提问者说的“招投标行业外部环境以及相应制度的变化也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顺势而为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关注招投标行业的变化,做好应对措施,比如递交标书,以前是提供纸质版到现场开标,现在不见面电子招投标,就是一个很大的变化,投标人就需要尽快熟悉,弄不好就会因为“递交标书”失去竞标机会。


投标人在线以为投标人只要做好这三点,基本在招投标市场会走的比较顺畅。有人说恐怕还有你没说的吧?是的,有没有说的因素,那你觉得是什么呢?


投标人在线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不审核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恶意报价等等。

  一、编制投标文件之前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招标文件也体现了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意志,因此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应该仔细研读,以指导投标文件编制的过程。但事实上很多投标人都没有养成这种良好的习惯,一拿到招标文件就急于编制投标文件,因此容易遗漏一些重要的条款。比如招标文件列出了一些材料作为暂估价材料,要求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修改材料价格,否则作为重大偏差处理。而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修改暂估价材料价格而被废标的现象时有发生。拿到招标文件以后,最好能把招标文件通读一遍,并且在重要的地方加上标记,为了避免出现疏漏,可以用笔记本记录下来形成列表,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完成一项,勾掉一项。

  二、编制投标报价时,用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

如果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提供了电子格式(如excel格式)的工程量清单,则投标人可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中直接导入,快速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录入过程。有些招标人没有给投标人提供电子格式工程量清单的习惯,而投标人也不向招标人争取,于是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只能采用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这种方式不但极大地增加了投标人的录入时间,而且由于清单项数量多,极其容易发生手误,如清单项的工程量输入错误、计量单位、项目特征输入错误。这些错误会带来的影响有:一是投标报价缺乏真实性。例如C35混凝土梁工程量由425.36m3误输入为42.536m3,此清单项直接引起工程造价降低了十几万元,由于投标报价发生了较大的偏差,因此可能降低中标率;二是可能在评标时被废标。大部分招标文件中都会说明如果投标人随意篡改工程量清单,将以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由被判定为废标;三是可能给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结算带来纠纷。例如前面的案例,招标人可能只同意按照42.536m3支付C35混凝土梁的工程款,而投标人要求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除了要求招标人要加强服务意识,还需要投标人主动争取,只要投标人清楚地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招标人是很乐意提供电子格式工程量清单的。

三、不审核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可能由于缺乏经验导致工程量计算不准确,也有可能有意采用招标策略,把整个项目的工程量整体上调如乘以1.03的系数,因此工程量清单有可能是不准确的。如果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后不审核工程量清单,就开始编制投标报价,这样得出的工程造价是存在偏差的,而且由于不清楚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很好的运用投标策略。所以很难保证投标报价的竞争力。由于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较短,投标人很难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计算整个工程的工程量,但是可以运用一些技巧快速审核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例如统筹审核法。统筹审核法是指利用清单项目之间的关系,快速关联审核。一个工程项目可能有成百上千条清单项,这些项目之间看似毫无关系,其实只要我们认真总结、仔细分析,就可以摸索出它们的规律。我们可利用这些规律来审核工程量清单,找出不符合规律的项目及数据,如漏项、重项、工程量数据错误等,然后,针对这此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据大致可以分类为:1、与建筑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2、与室外净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3、与墙体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4、与外墙边线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应用以上方法可以提高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效率,为了更好的提高审核效率,现在越来越多的投标人开始尝试使用专业的工程量计算软件。

  四、不平衡报价使用过于明显

  为了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的利润回报,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使用相应的投标技巧,其中不平衡报价法被广泛应用。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总报价确定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项目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合理的利用不平衡报价法,可以给投标人带来更多的利润回报,但是如果不平衡报价太过明显,则会弄巧成拙,得不偿失。为了避免明显的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招标人会对投标报价数据进行清标,如果其中有清单项价格明显不合理,有可能会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投标报价不合理被废标。即使侥幸中标,在施工过程中,经验丰富的业主可能会采取设计变更的方式来减少损失。聪明的投标人都会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适当应用不平衡报价法等投标技巧,但价格的偏差会控制在适当的幅度内,比如15%以内。这样做既可以适当的提高预期利润回报率,又不增加不平衡报价给评标过程带来的风险。

  五、不切实际的恶意报价

  为了能够中标,往往有投标人恶意降低报价,甚至投标报价低于企业的施工成本价。其设想是先中标了再说,后期想方设法通过签证和变更进行弥补。这种想法主要源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的结算方式,但由于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类型和工程款结算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投标人的最初设想可能会落空,可能导致巨额亏损。为了尽量减少损失,施工企业可能以牺牲履约保证金和企业信誉为代价,选择放弃继续施工。


姓股名神


投标文件准备阶段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

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而非投标价的

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而非投标报价的 2%。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 80 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

证金最高限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 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无利可图,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

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应及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 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投标阶段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 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2) 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 50% 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 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3) 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将可能被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

《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 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5)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

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6)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

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六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7)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六种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中标无效;

(2)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 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8)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五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标、评标和定标阶段

(1) 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否决投标

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否决投标(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

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2) 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 合同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面临行政处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4)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 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6) 异议和投诉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投标人在异议和投诉程序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五点:

(1) 异议和投诉均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逾期将可能丧失相关权

利;

(2)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 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公示这三类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

(4) 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5)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调查,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有配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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