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鴻律師】帶你瞭解我國社區矯正制度

01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確立過程

我國於2003年開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9年在全國全面試行。 2011年2月,我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決定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四種犯罪分子依法實施社區矯正。至此,社區矯正首次被寫入我國刑法,標誌著我國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確立。2012年1月,兩院兩部聯合制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確定了我國社區矯正執行主體、適用對象、實施程序、監督制約等相關制度,也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社會適應性幫扶做出了規定。2019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就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專門立法。《社區矯正法》對社區矯正的適用範圍、管理體制與工作機制、實施程序、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措施、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以及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

02社區矯正的定義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機關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協助下,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的參與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通過思想改造和勞動改造,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採取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03社區矯正的目的

社區矯正是貫徹黨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重要制度。為了推進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保障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正確執行,提高教育矯正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

04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

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稱為社區矯正對象,包括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和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四類罪犯。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裁判內容和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犯罪類型、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實現分類管理、個別化矯正。矯正方案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相應調整。

05社區矯正的價值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全新的刑罰執行方式,蘊涵著刑罰的懲罰性和恢復性雙重價值。

首先,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是一種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罰的制裁性決定了社區矯正措施的懲罰性。社區矯正對象作為罪犯,應當就其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承擔懲罰性後果,得到應有的懲罰,懲罰社區矯正對象也是國家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公正的客觀要求。

社區矯正作為行刑社會化的一種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員得到有效監管,使人們改變對服刑人員的“標籤”式看法,讓社會變得更加公正、和諧。另一方面,社區矯正通過弱化監獄的封閉性、放寬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與社會的聯繫,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與相關社會知識、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終促成罪犯迴歸社會,使他(她)能夠更快、更好地融入社會,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可見,社區矯正不僅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滿足了罪犯再社會化和實現自我發展的需求。

雖然社區矯正有一定的刑罰懲罰性,但它畢竟和一般的刑罰不一樣,而是一種恢復性司法指導下的刑罰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會化。因此,從社區矯正的法律價值和正義的取向來看,它是以懲罰為基礎,以矯正(恢復)為主的刑罰制度,應當以平衡利益衝突,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係,恢復公平正義,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作為基本價值目標。和諧意味著合理地界定利益關係,合理地分配利益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切實保障各個利益主體合理的利益,平衡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社區矯正要實現上述目標,就必須兼顧罪犯、被害人、社區、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滿足各個主體各自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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