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鸿律师】带你了解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01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过程

我国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2011年2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种犯罪分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至此,社区矫正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定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适用对象、实施程序、监督制约等相关制度,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做出了规定。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实施程序、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02社区矫正的定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机关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03社区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制度。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04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05社区矫正的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罚惩罚性,但它毕竟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而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罚制度,应当以平衡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和谐意味着合理地界定利益关系,合理地分配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各个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区矫正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兼顾罪犯、被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满足各个主体各自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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