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目前国内疫情基本得到控制,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栖霞区检察院积极履行社区矫正检察职能,督促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尽力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开绿灯”,保障经济发展。


  据介绍,栖霞区马群街道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蒋某(化姓),是南京某公司负责人,其一年前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半。蒋某居住地及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在南京马群,而企业厂区在镇江句容某创业园。根据法规,蒋某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居住地。
  栖霞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了解到蒋某的情况后,与蒋某联系,一方面告知蒋某向司法所提交扩大活动范围申请,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等企业相关材料;另一方面与栖霞区司法局共同派员到蒋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情况。经查,蒋某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经常性往返南京与句容。
  根据实际情况,检察院建议区司法局根据《办法》的规定,扩大其活动范围至句容,南京往返句容不另行请假;因公司业务确需其本人到活动范围外的地区开展业务的,另行履行请假手续,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建议区司法局认真执行《办法》规定,对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请假外出的,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外出条件的尽快予以批准。
  据悉,今年以来,栖霞区检察院已监督和建议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3名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请假赴外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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